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建设厅、国土厅: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1〕94号)要求,为切实减轻农民建房的收费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涉及农民建房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对农民建房只能收取如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1、土地证书费,每证5元。
2、房地产权属登记费,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补、换证书也按此规定执行。
三、对农民建房提供经营服务性的收费,要坚持农民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予以查处。
本规定从2002年4月15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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