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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粤价【2002】36号) (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5-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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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物价局:
    你厅报来《关于上报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方案的请示》��粤国土(利用)函〔2001〕426号��悉。经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计算办法见附表。附表中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地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只有依法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在向委托人或申请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时,才可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管理,请通知各级土地交易机构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市(地级)土地交易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书面向省物价局汇报上年有关收费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
    五、本收费方案为试行方案,试行一年。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
    附表: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附表: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试行)表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服务内容 计算方法 说明
土地使用权交服务费 招投标服务 中标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1% 实地勘查、刊登招标拍卖公告、制作招标拍卖文件、提供招标拍卖指导、提供地块背景资料、评估地价、拟订招标拍卖底价方案、组织评标或召开拍卖会等。 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自负担一半。 1、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要求现场公证的,公证费按规定另收,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负担一半。2、已收取土地使用权招投标服务费或挂牌服务费的,不再收取转让服务手续费。3、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中标价100万元-500万元部分 0.80%
中标价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 0.60%
中标价1000万元-3000万元部分 0.30%
中标价3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 0.20%
中标价5000万元-1亿元部分 0.05%
中标价1亿元以上部分 不收费
挂牌交易服务 1000元 实地勘查测量,提供地块背景资料,拟定交易底价方案,提供交易信息、咨询、合同文本,代办有关土地登记手续等。 由交易双方各自负担一半。
转让或租赁服务 600元 提供转让(租赁)信息及咨询、审核转让(租赁)条件、提供转让(租赁)合同文本及表格、审核转让价格、办理交易鉴证、代办有关土地登记手续等。 由交易双方各自负担一半。
抵押服务 500元 提供抵押指导、审核抵押条件、提供抵押合同文本及表格、办理抵押鉴证、代办有关土地登记手续费。 由抵押人一方负责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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