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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4-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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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既减轻农民负担,改善城乡居民生活条件,又可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按工作方案的要求,确保如期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目标。

    附件:《广东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方案》
    附件:

广东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方案

    一、我省电价的状况
    经过农电“两改一同价”改革,我省已有省电网在惠州市直供直管范围内的惠州郊区、大亚湾、惠阳、惠东、博罗(其中城市住宅0.70元/千瓦时,农村住宅0.78元/千瓦时,其它各类用电城乡同价),以及深圳市全市范围内实行区域性的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佛山市城区与郊区、高明、南海、潮阳、澄海、南澳、揭东、惠来等县(市)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茂名市城区与郊区、三水市实行城乡住宅用电同网同价;还有20多个县(市郊、市)统一了农村住宅到户电价。但其它各市、县及其城乡的各类用电仍实行不同的电价标准。
    去年底,我省城乡住宅电价较低的约在0.60元/千瓦时以内,较高的为1.00元/千瓦时,城市住宅电价平均水平约0.75元/千瓦时,农村住宅电价平均水平约0.88元/千瓦时,按2000年全省城市住宅用电量110.3亿千瓦时和农村住宅用电量94.3亿千瓦时计算,全省城乡住宅平均电价约为0.80元/千瓦时,其它各类电价的平均水平则更高。总体而言,我省大部分地方电价高,城乡价差偏大,离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目标仍有一定差距。
    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目标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广东省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计基础〔1998〕2242号)要求和9届57次省府常务会议决定,我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目标是:到2002年,全省城乡居民住宅用电实现同网同价,最高限价为0.79元/千瓦时,低于该电价的地方不提价,同时逐步实行其它各类用电城乡同价。
    三、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时间安排
我省经过治理整顿电价和进行农电体制改革,已将农村住宅电价降到1元/千瓦时以下。目前,大部分地方第一期农村电网改造工程接近改造尾声或已竣工验收。随着农电“两改”的进展,我省城乡用电同价目标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
    到2001年底,各市、县要从严核定进入电价的成本或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标准,并通过农网改造,按照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要求,利用降低线损、变损和增加供电量等措施,把城乡住宅电价降到0.89元/千瓦时以下,低于该电价的地方不提价。
    第二阶段:
    到2002年底,各市、县要重新审核并进一步降低上网电价,县级电力企业完全理顺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县、镇供电一体化管理,并通过加强管理、减员增效等措施,将城乡住宅电价降到0.79元/千瓦时以下,同时逐步实行其它各类用电城乡同价。
    四、城乡用电同价的实施办法
    (一)各市、县要随着农电“两改”的进展,逐步降低农村电价。对改造完成的配电台区,要竣工一个,验收一个,执行改造后新的农村到户电价,为城乡用电同价创造条件。
    (二)已完成农电“两改”的市、县,应在省级竣工验收前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同网同价初步方案,即在不提高城市住宅电价的基础上,将城乡住宅到户电价降到0.79元/千瓦时以下,并实行其它各类用电城乡同价,发挥示范效应;确有困难的,可在农电“两改”完成后一个季度内执行经批准的分步实施方案。
对不按时报送同价方案的,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测算原则制定降低的电价标准。
    (三)各县在实现城乡住宅电价0.79元/千瓦时的目标后,再过渡实行全省范围的城乡用电同网同价。
上述各阶段降低电价的具体标准,要在综合测算和保证城乡住宅电价如期实现目标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各类电价,所有降价空间除用于降低城乡住宅电价外,还应全部用于降低其它电价并实行城乡同价。
    五、还本付息
    (一)还本付息电价的计算原则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规定,我省还本付息加价按以下口径测算:
    1、固定资产形成率按100%计算;
    2、农网改造投资中的资本金税后利润率按比同期用于农网改造投资的专项财政债券(含中央和地方债券)利率高2个百分点计算;
    3、银行贷款的还本付息年限按项目经济寿命期20年测算;
    4、农网改造形成的固定资产,年折旧率按5%计算,修理费按固定资产的1.5%计算;
    5、折旧资金90%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6、还贷加价平摊的电量,按还贷中期(农网改造完成后8-10年)的预期电量计算;
    7、依法计入税金(要考虑抵扣进项税因素)。
    同时规定,凡突破国家计委批复规模的投资、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追加的投资和被挤占挪用的投资均不能计入电价。
    (二)还贷的方式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364号)要求,为了加强县级政府的责任,严格控制农网改造投资,减轻销售电价上涨的压力,我省先在完成农电“两改”的县,以县为单位计算还本付息电价,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待全省农电“两改”完成后,农网还贷则实行全省统一管理、集中还贷。
    (三)还贷资金的管理
    根据省政府的决定,我省18个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改由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代管,农网改造资金统一由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统贷统还,因此,我省在电价中一县一摊筹集的还贷资金,由目前“分散管理,各自还贷”过渡到“集中管理,统一还贷”的方式进行管理。即各地已计入电价的还贷加价和电力建设基金的对应收入,按月缴交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由其统一偿还农网改造贷款本息后,剩余的空间用于设立农业生产电价、小化肥生产行业电价和降低省电网对代管县(原趸售县)的趸售电价。
    全省原独立承贷的电网经营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收取并专项存储的电力建设基金的对应收入,以及原还贷加价收入按计划还本付息后的结余额,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全额缴交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具体操作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六、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城乡用电同价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按国家和省农电“两改一同价”的改革部署,落实责任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同网同价工作抓紧抓好。
    各级计划主管部门要继续抓好农网改造工作,经贸主管部门要抓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促使“两改”达到规定的要求,从而为城乡用电同价奠定基础。
    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审核还贷加价标准和同价水平,认真负责地编制同价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乡用电同价工作。
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省物价局进行协调,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各地实施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对不按规定制定实施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省将视情给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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