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3-26 00:00:00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计生委: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清理整顿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对保障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文件精神。
二、经对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进行重新审核:
1、取消原省政府批准收取的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暂住人员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暂住人员管理费、流动就业跟踪服务费、外来(跨县、市)从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地自定的暂住人员城市配套服务费、城市增容费、外工综合管理费等收费。
2、暂停IC卡收费,待国家计委批复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3、保留暂住证费、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费(原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费)3项工本费。
取消、保留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表。
三、取消收费后,有关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解决。各级政府要保证公安、计生、劳动等部门正常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四、上述规定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各地要认真执行省的决定,如违反规定继续收费的,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附件:
1、取消、保留收费项目、标准表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
附件1: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依 据 文 件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一 |
取消的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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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 |
省政府粤府[1995]68号、省物价局粤价[1995]274号 |
人・月 |
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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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暂住人员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
省政府粤府[1994]147号、粤府函[1993]107号、粤府函[1993]320号、广州市政府穗府[1992]111号 |
人・月 |
20-30元 |
|
3 |
暂住人员管理费 |
省物价局粤价[1998]112号、深圳市政府深府[1990]308号、深府[1995]74号 |
人・年 |
240-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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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流动就业跟踪服务费 |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96号 |
人・月 |
不超过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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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外来(跨县、市)从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费 |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
人・月 |
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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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暂住人员城市配套服务费 |
珠府常字[1994]14号 |
年 |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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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市增容费 |
珠府[1997]58号 |
人 |
5000-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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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外工综合管理费 |
顺府[1994]76号 |
人・月 |
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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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保留的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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