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 粤价[1999]202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省工商局直属分局、省直属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23条的规定,决定全省统一制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缴费卡》(以下简称《缴费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开具由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并在《缴费卡》上详细填写收费项目、标准、金额、收费单位、收费员姓名、收费时间等栏目内容。否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拒缴。
二、《缴费卡》中所列收费项目和标准为经中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有效的项目和标准。如中央和省人民政府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其审批权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未经中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均无权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我省还可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以省物价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文件为准。
四、《缴费卡》由省工商局会同省物价局监制,省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省私营企业协会负责发放《缴费卡》的具体工作。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分别向所在地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领取,每户一份。《缴费卡》工本费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结合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查验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缴费卡》的登记情况。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违反规定的收费,可向当地物价等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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