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九日 粤价[1995]16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医药管理局、卫生厅:
经省政府批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许可证”的收费调整如下:
一、医药管理部门发放《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除按国家规定收取工本费每证6元外,同时收取核发该两证的评审费,分别每证14元。
二、卫生部门发放《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除按国家规定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外,同时收取核发该三证的评审费,分别每证10元。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上述收费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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