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六月五日 粤价[2001]123号
各高速公路公司:
近两年,我省不少高速公路收费先后采用了智能卡(IC卡)计费的收费方式。采用智能卡(IC卡)计费有利于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有利于提高车辆运行速度和计费的准确性,但是对该卡丢失后如何赔偿和如何计费,有的高速公路营运单位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收费行为,引致群众的投诉。为了规范高速公路的收费行为,现就智能卡丢失赔偿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收费统一采用入口发卡、出口缴费的方式。凡实行智能卡计费的高速公路,车主(驾驶员)在入口处领取的缴费智能卡(IC卡)是缴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合法凭证。车主(驾驶员)在入口处免费领取计费智能卡(IC卡),在出口处按智能卡(IC卡)的记录缴费。
二、车主(驾驶员)丢失计费智能卡(IC卡)的,车辆通行费可按该经营路段的最远入口计费,同时要赔偿智能卡(IC卡)的工本费,工本费每卡最高不超过25元。
以上规定自2001年6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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