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粤价[2001]199号
省属及中央、军队、武警驻穗各医疗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8号令),规范医疗单位的价格行为,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对省属及中央、军队、武警驻穗医疗单位的明码标价进行统一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的标价方式
1、所有医疗单位都要在出院结算处和门诊收费处设立《医疗服务价目表》和《药品价目表》,标明主要医疗服务价格和常用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能少于200种,药品价格项目不能少于300种。规模较小、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药品种类较少或受场地局限的医疗单位,通过申报审核,其标价牌上的主要医疗服务价格或常用药品价格项目种类数可以根据实际确定。
2、二甲以上医院或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可在显著位置设立电子触摸屏或电子荧屏,向社会公布所有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方便患者查询详细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
3、医院的停车场收费要认真执行《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1〕109号)和广州市《关于整顿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穗价〔2001〕103号),取得经营资格的,在显眼位置要有清晰的明码标价标示;医院附属服务设施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标价要齐全。
4、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的价格牌(电子显示屏)、价目表都必须严格按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要求进行设置,制作样本应报经省物价局直属分局监制后正式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明码标价工作制度
1、继续完善“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医疗单位对患者住院期间每日发生的各项费用,通过打印或填写“一日清单”等形式于次日交患者或其家属。也可通过设立电子查询机输入患者每日发生的费用,患者持住院卡查询详细的项目和费用。
2、全面推行“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制度。患者在出院结帐时,要打印一份收费结算清单给患者,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病区、入院及出院日期、收费项目、总金额等,住院患者结算清单中的总费用要与其所有“一日清单”的汇总费用相符。
3、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建立明码标价工作责任制。医疗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主要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要重视明码标价工作,熟悉并自觉执行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及明码标价方面的政策法规。建立医疗单位内部明码标价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
1、当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变动时,应及时在标价牌(电子显示屏)、价目表上更换有关内容。
2、使用贵重药品、特殊高价一次性物品和提供特需服务项目时,必须事先向患者说明,并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
3、检验收费应按治疗实际需要的各单项的费用来收取,不得按全套检验收取与病情无关的其他项目费用。
4、加强监督检查。省属及中央、军队、武警驻穗医疗单位要在2001年10月底以前按本通知的要求完成好明码标价的各项工作。省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将定期对省属及中央、军队、武警驻穗医疗单位的明码标价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对做得好的予以表彰。对不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和制度的,进行批评、警告直至按规定给予处罚。同时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加大对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确保这项工作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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