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粤价[2001]229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0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国家计委制定的27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通知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这次国家计委对原公布的27种甲类化学药品中的24个品种128个补充剂型和规格,制定了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各医疗机构和零售单位要严格按照此次公布的价格执行,原规定的价格一律作废。
二、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上述公布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本通知自2001年9月22日起执行。各地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27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
序号 | 原序号 | 名称 | 剂型 | 规格 | 单位 |
最高零售价 |
备注 |
|
GMP | 非GMP | |||||||
1 | 1 | 阿莫西林(羟氨苄青霉素) | 片剂 | 100mg×12片 | 盒 | 3.5 | 2.3 | |
片剂 | 100mg×24片 | 盒 | 6.8 | 4.5 | ||||
片剂 | 125mg×6片 | 盒 | 2 | 1.5 | ||||
片剂 | 250mg×30片 | 盒 | 16.4 | 10.9 | ||||
片剂 | 250mg×36片 | 盒 | 19.6 | 13.1 | ||||
片剂 | 250mg×48片 | 盒 | 26.2 | 17.4 | ||||
分散片 | 125mg×12片 | 盒 | 10.2 | 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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