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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价格指数的工作规范

信息来源:本网原创稿 时间:2015-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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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

价格指数的工作规范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7月24日以粤发改价格函〔2015〕3171号发布 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价格指数管理,提高广东价格指数质量,保障价格指数运行和发布效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广东价格指数规划、编制、运行、发布、维护、分析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广东价格指数,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由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在广东价格指数平台运行、发布的价格指数和其他社会组织或企业组织编制,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指导评审验收,在广东价格指数平台运行、发布的价格指数。

  本规范所称价格指数单位是指价格指数所有权的归属单位(下称指数单位)。

  第四条 广东价格指数具体工作由本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第二章 价格指数规划与编制

 

  第五条 价格指数规划是指对本省价格指数编制工作进行全局性部署,价格指数编制是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或企业协调围绕价格指数编制所开展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价格指数规划,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根据本省提升价格话语权的总体要求,制定本省价格指数编制规划;根据本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的价格指数编制意见,制定本省价格指数编制年度计划。

  (二)指导指数单位制定指数编制合同;指导省内各地制定价格指数编制工作方案和编制技术方案,协调指导各地开展价格指数编制。

  (三)指导各地组织价格指数评审验收。

  第七条 价格指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指数编制的组织和管理,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协助有价格指数编制意向的单位开展价格指数编制可行性调研,并逐级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指数编制意见。

  (二)协调当地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或企业落实价格指数项目经费,明确指数产权单位。

  (三)协调指导指数单位进行价格指数编制。

  第八条 编制价格指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行业、企业或市场有编制相关价格指数的主观意愿。

  (二)该行业、企业或市场具备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属于我省生产、交易或消费的大宗商品、支柱产业、特色产业。

  (三)该行业、企业或市场具有较大规模的集中交易场所或产业聚集区域,或在行业内具有龙头地位。

  (四)该行业、企业或市场具有较强的自我组织、协调和指数工作经费支撑能力,有较完善的价格数据采集系统,或已具备建立数据采集的条件。

  (五)该行业或市场具有较完整和较长时期的基础价格数据。

  第九条 指数单位负责价格指数编制的具体实施,及时拨付各项费用。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成立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确定价格指数编制团队,订立指数编制委托合同并制订工作计划。

  (三)配合价格指数编制团队,做好商品分类、采价动员等前期工作。

  (四)制定采报价制度,组建采报价队伍,按价格指数编制要求采集价格。

  (五)协调做好价格指数在广东价格指数平台试运行的相关工作。

  (六)在省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指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价格指数评审验收。

  (七)根据价格指数试运行情况,做好价格指数在广东价格指数平台正式发布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 价格指数编制团队的组成要求:

  (一)团队负责人须为数量统计学专家,具有副高以上专业职称,从事多年的指数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能提交至少2项作为主要带头人的工作成果。

  (二)团队专业结构应包括数量统计学专家和相关产业(行业)专家。

  第十一条 指数单位研究确定价格指数编制团队,省和指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指数单位与价格指数编制团队签订指数编制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 价格指数编制团队负责价格指数编制工作,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在明确价格指数编制可行性的基础上,向省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指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指数单位提交价格指数编制技术方案,配合指数单位制定指数编制工作计划。

  (二)按指数编制委托合同约定开展指数编制工作。

  (三)在指数编制期间,按周向省和价格指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指数单位提交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简报,报告工作进度和存在的问题。

  (四)使用广东价格指数运算系统进行指数编制运算和指数试运行,做好指数上线发布工作。

  (五)提交价格指数编制技术报告和试运行报告。

  (六)向指数单位提请评审验收。

 

第三章 价格指数评审与验收

 

  第十三条 价格指数评审验收是指价格指数编制完成后,由指数单位组织价格指数评审验收组对新编制指数进行的技术评价工作。

  价格指数评审验收会由指数单位具体组织,省价格主管部门主持,指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协助。

  第十四条 价格指数评审验收组由指数单位组织产生,省和指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推荐专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第十五条 价格指数评审验收组的组成:

  (一)价格指数评审验收组由数量统计学专家(不少于2人)、价格指数所属行业专家(不少于1人)、省价格主管部门指数业务骨干和价格指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指数业务骨干(各1人)组成。评审组成人员为单数。

  (二)价格指数编制专家不得同时兼任同一价格指数评审验收专家。

  (三)价格指数评审验收专家由指数单位负责邀请。

  第十六条 价格指数通过评审验收后,由指数单位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请省价格主管部门在广东价格指数平台发布。

  第十七条 广东价格指数评审验收程序:

  (一)指数单位向指数省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价格指数评审验收申请,并附价格指数编制技术报告和价格指数试运行报告。

  (二)省价格主管部门对收到的评审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三)指数单位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建议,组成价格指数评审验收组,组织召开价格指数评审验收会。

  (四)价格指数编制团队负责人介绍价格指数设计和试运行情况,接受评审验收组审核。

  (五)价格指数评审验收组对价格指数编制技术报告和价格指数试运行报告进行审核和评议,出具评审验收意见书,经评审验收组全体成员签名后提交指数单位,并抄送省和价格指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

  (六)价格指数编制技术团队对价格指数评审验收专家意见应予回应,并根据评审验收意见对价格指数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第四章 价格指数发布与分析

 

  第十八条 通过评审验收的价格指数报请省价格主管部门在广东价格指数平台上发布。价格指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指数单位要协同做好价格指数发布的准备工作,上报数据,保障价格指数发布。

  第十九条 指数单位发布信息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网络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禁止发布虚假信息,禁止传播各类违法信息。广东价格指数平台发布价格指数代表品价格须经提供价格数据的企业同意。

  第二十条 指数单位发现价格指数代表品价格数据误报或漏报要及时纠正,发现价格指数变动异常要及时追溯原因和修正,并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价格指数发布必须做到:

  (一)准时采集和更新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准确。

  (二)发布的内容完整真实,格式规范,有信息来源和发布时间,转载的信息不得改变原主题。

  第二十二条 广东价格指数平台特约分析员是省价格主管部门聘任的相关专家或指数单位、相关行业内部资深人员。特约分析员与价格指数发布同步配置。特约分析员由指数单位甄选提名,报省价格主管部门聘任。

  第二十三条 特约分析员适任条件:

  (一)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对口专业和行业内的专家学者。

  (二)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和相关行业3年以上从业经历的资深人士。

  (三)热爱价格指数分析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分析能力和政策水平。

  第二十四条 每个指数单位至少配置2名特约分析员,1名为专家学者,1名为从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 特约分析员的工作职责:

  (一)积极撰写、按时上报价格指数分析报告和指数点评。

  (二)及时反映价格指数异动情况。

  (三)定期上传分析文章,周分析点评应在次周周三前上报,月分析点评应在次月10日内上报,季度分析点评应在下季第一月的10日内上报,半年和年度分析点评应在半年或年度后第一个月的15日内上报。

  (四)积极配合做好价格指数发布、宣传和其它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价格指数分析报告撰写要求:

  (一)结合价格指数数据,描述价格指数变动方向、程度和趋势。

  (二)结合历史数据和市场供求、交易量变化、政策动向、国内外形势,分析价格指数变动原因。

  (三)依据市场情势对价格指数发展变化做出多角度预测与展望。

  (四)针对市场变动,提出有见地的观点。

  (五)文章结构完整,层次清晰,逻辑严谨,分析专业,表述通俗。

  (六)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指导性。

  (七)字数要求:周分析点评300字以上,月度分析点评1000字以上,季度分析点评1500字以上、年度分析点评2000字以上。分析点评文章按照约定周期撰写。

  第二十七条 特约分析员不得在广东价格指数平台和相关场合发表违反国家法律和与工作职责相违背的言论。不得在其他场合以广东价格指数平台特约分析员身份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特约分析员因离职、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价格指数分析工作的,指数单位应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告除名并及时选配新的分析员负责价格指数分析工作。

 

第五章 价格指数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 价格指数的运行与维护是指价格指数在广东价格指数平台正式发布以后的运行与维护工作,价格指数的运行与维护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指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指数单位共同负责。

  第三十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广东价格指数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价格指数运行情况,对价格指数分析报告的撰写给予必要补贴,协调、指导价格指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指数单位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价格指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为价格指数的长期运行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并协助争取适当的财政经费补助,负责协调解决当地价格指数运行中的问题,协调价格指数单位加强价格指数管理,检查价格指数运行,督促价格指数采价企业及时填报数据,确保价格指数按时发布。

  第三十二条 指数单位负责价格指数的日常管理和价格指数代表品数据的采集、审核与填报工作,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建立价格指数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价格指数代表品价格数据的采集、审核与填报工作。

  (二)建立价格指数工作团队并至少配备1名专职的价格指数管理员。

  (三)安排足额的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根据价格指数发布周期,准时完成指数数据和价格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和发布等工作。

  (五)抓好采价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学习培训,增强采价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业务能力。

  (六)其他与价格指数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价格指数运行过程中,涉及指数单位更名,价格指数所有权、运行维护主体转移和价格指数周期、权重、代表品、报价企业等变更,指数单位须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价格指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指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省价格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价格指数管理和保障价格指数数据安全,实现数据的有效利用,已编制价格指数和新编制价格指数一般应使用广东价格指数运算系统进行数据录入和指数编制。

  第三十五条 指数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同意,暂停或取消该价格指数在广东价格指数平台发布:

  (一)不按时报送价格数据,延误价格指数发布,经书面告知3次以上不整改的。

  (二)发布虚假价格指数数据或价格信息误导市场的,不能及时整改的。

  (三)违反广东价格指数管理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和任务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长期不配合做好价格指数的发布、分析与宣传工作,不能在限期内整改的。

  (五)价格指数失去发布必要性或发布作用不明显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范自2015年8月1日起实行。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规范实行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范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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