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5〕364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卫生计生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计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粤府办〔2015〕42号)规定,我省实施取消广东省药品政府定价,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政策,需要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政策工作的通知》(粤价〔2013〕146)已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以废止。
各地要抓紧对照新版定价目录,凡以废止的政策文件为依据制定发布的政策文件,应相应予以废止,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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