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2015〕80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卫生计生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计生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定价目录》)规定,医疗服务定价内容为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我们按照《定价目录》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会有关部门同意,对《关于医疗服务收费现金结算尾数取舍问题的通知》(粤价〔2000〕195号)等政策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实行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价格政策规定
(一)明确权限
1.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制定价格。在省出台公立医疗机构新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之前,按现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制定价格。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公立医疗机构在不超过附件2规定的项目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医疗服务价格,不再向政府部门进行价格备案。
2.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授权市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本辖区内具体价格并发布实施。
各地市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继续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鼓励各地市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综合试点。
3.各地全面开展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文件清理。各地要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版)和本通知要求,抓紧对现行价格管理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以废止的政策文件为依据制定发布的政策文件,应相应予以废止或修改,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二)部门协同
1.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确定并公布我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
2.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按规定放开的价格,完善价格行为规范。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医保管理规定,加强对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的控制。
二、强化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监管
(一)各级发展改革、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主动协调,加强指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
(二)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日费用清单制度等规定,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患者对其就医全过程价格信息的知情权。
(三)加强放开后的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对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要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做到放管并重。各级价格监测预警机构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防范价格异常波动;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机构要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医疗服务价格秩序。
附件:1.予以废止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文件目录
附件:2.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总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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