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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闽粤经济合作区发展规划(2015-2030年)》的通知

信息来源:泛珠秘书处综合办 时间:2015-08-11 1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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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泛珠综合〔2015〕487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潮州市人民政府,闽粤两省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闽粤经济合作区发展规划的批复》(粤府函〔2015〕170号)精神,按照两省人民政府要求,现将《闽粤经济合作区发展规划(2015-2030年)》(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建设闽粤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是闽粤两省共同贯彻落实我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加强区域合作,推进区域互动发展的重要举措。漳潮两市和闽粤两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两省政府有关批复精神,做好《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努力把合作区打造成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节点、东部沿海地区省际合作试验区、闽粤台海洋经济开放合作区、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合作示范区和区域生态文明共建先行区,为进一步拓展两省合作探索积累经验和提供实践示范。

  二、漳州、潮州两市要根据《发展规划》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根据《发展规划》编制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并按程序报批。要根据合作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抓紧抓好启动区的建设和相关重大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要抢抓机遇,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要加强与两省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反映情况、通报信息,推动合作区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

  三、请两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对《发展规划》实施的工作指导,在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安排、要素保障、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协助解决合作区建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规划》提出的总体要求、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落实到位。

  四、两省发展改革委将按照粤府函〔2015〕170号文件要求,会同漳潮两市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展规划》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并对《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径向两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附件:《闽粤经济合作区发展规划(2015-2030年)》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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