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粤价【1999】30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电信局:
《广东省无线寻呼业务收费管理规定》(粤价[1997]157号印发)实施以来,对促进我省无线寻呼行业在合理、公平、有序的原则下开展竞争和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随着近年来我省社会经济和电信业的发展,无线寻呼业面临来自业内外更大的竞争压力。为促进无线寻呼企业进一步形成规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能力,同时为继续完善无线寻呼收费管理,坚决制止恶性降价竞争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无线寻呼业务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无线寻呼业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请各市收到本文后尽快确定当地无线寻呼业务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备案。
对在本规定执行日之前已收取的月租费等有关费用差额不退不补。
附件:
广东省无线寻呼业务收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全省无线寻呼业务收费管理,规范无线寻呼业务市场经营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无线电寻呼业务市场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应于广东省境内所有从事无线寻呼业务的经营单位。
三、无线寻呼业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各无线寻呼业务经营单位要依照本规定,本着依法经营、合理收费、提供优质服务、用户自愿和公平、合法竞争的原则,开拓市场,发展用户。
四、本规定中无线寻呼业务服务范围定义如下:
(一)本地台――在一个地级市(含所属县、市)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当地寻呼机用户只有在同一个地级市(含所属县、市)范围内才能收到呼叫(收CALL);
(2)外地(指不在―个地级市)主叫用户呼叫(落CALL)必须拨打长途电话;
(二)省内联网台――在省内2个以上(含2个)地级市范围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寻呼机用户无论漫游到哪―个地级市,经过或不经过登记(人工或自动方式),即可收CALL;
(2)主叫用户无需拨打长途电话,只需拨打同一个业务专用号码即可落CALL。
(三)跨省联网台――在国内5个(含5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任何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具有省内联网台的服务能力;
(2)寻呼机用户无论漫游到哪一个地级市,经过或不经过登记(人工或自动方式),即可收CALL;
(3)主叫用户无需拨打长途电话,只需拨打同一个业务专用号码即可落CALL。
五、无线寻呼业务收费实行省、市分级管理。无线寻呼业务中的跨省联网台及中央或部队驻穗、省直单位开办的无线寻呼台业务收费由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直接管理,除此之外的无线寻呼台业务收费由所在市(地级以上市,下同)物价部门管理。
六、无线寻呼业务的月租费实行基准价加浮动价的形式。基准价和浮动价幅度上下限由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统一制定。跨省联网台及中央或部队驻穗、省直单位开办的无线寻呼台在省定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5%的幅度内,由经营企业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在执行之前15个工作日内报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备案。其余由各市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备案。个别因特殊情况需突破规定浮动幅度的,须报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各经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或降低和赠、减、免本规定制定的各项业务收费。
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收到上述调、定价备案报告后如有异议,原则上在收到报告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提出。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申请备案单位可予以执行。备案报告作为每年度收费年审的一项重要内容。
七、寻呼机售价在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基础上,由经营单位自定。
八、各无线寻呼收费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其中中央、部队驻穗及省直企业到省物价局办理。
九、各级物价、通信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无线寻呼业务经营单位的收费管理和监督,以确保我省无线寻呼业的健康发展。对不执行上述规定,假冒联网台、采用虚假宣传广告或以削价、降低服务收费标准招徕用户等不正当手段经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有关规定查处。
十、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各无线寻呼业务经营单位要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过去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广东省无线寻呼业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月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