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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移动电话收费管理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2-08-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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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粤价[1999]30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联通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近些年来,我省通过收费政策调节和引入竞争机制,以及规范收费管理,促进了移动电话业在公平、有序的竞争中迅速发展,服务质量水平得到较好的提高,取得了极大的社会经济效益。但最近一些地区的移动电话经营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擅自制定收费标准,随意降低移动电话入网费标准或采取各种优惠、赠送等手法变相削价,引起行业内部恶性竞争,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其最终结果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经营者、用户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国家和省有关移动电话收费管理政策的严肃性,坚决制止移动电话经营中存在的恶性竞争等不正当行为,规范收费管理,保证我省移动电话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移动电话收费属政府定价管理项目,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移动通信经营的企业均必须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移动电话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移动通信责任有限公司、中国联通广东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对移动电话各项收费调整,必须事先报我局审批后方能执行。全省各地移动通信分公司及所有代销商均必须按国家及省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销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以各种名义变相降价。

  二、各地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移动电话收费管理。对于本通知公布后仍擅自突破省物价局规定的下浮幅度销售,或者采取赠机、减免SIM卡费或月租费、送通话时间、“捆绑销售”等变相降价,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规定的幅度以下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的经营企业及代销商,将予以查处。

  三、移动电话经营单位在节日等时间实行各种名义优惠活动,其优惠价格未低于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幅度的,可由其自行确定,全省性的报省物价局备案,地区性的报当地市级物价部门备案;确需低于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幅度的,须报省物价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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