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粤价[2001]171号
各市物价局,广东省各地(市)级以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广州地区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
根据国家计委有关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管理的规定,考虑到广东省大部分地级以上市已建立了银行电子同城清算系统,为规范该业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电子同城清算系统的建立对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积极作用,利用银行电子同城清算系统清算的业务可以适当收取手续费。
二、银行电子同城清算系统业务手续费中准收费标准如下:
(一)1000元以下(含1000元),每笔收费1元;
(二)1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每笔收费2元;
(三)5千至1万元(含1万元),每笔收费3元;
(四)1万至10万元(含10万元),每笔收费6元;
(五)10万至50万元(含50万元),每笔收费10元;
(六)50万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每笔收费15元;
(七)100万至500万元(含500万元),每笔收费30元;
(八)500万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每笔收费50元;
(九)1000万元以上,不论金额大小每笔收费最高限额为100元。
三、财政拨款、税款、扶贫基金、养老基金、政府调剂基金、抢险救灾基金、国防经费、社保费的拨付、银行退票、银行汇票解付款和银行(社)之间往来,免收手续费。对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用事业单位委托银行代收费(如水、电、管道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等),银行不得向工资所有者(或缴费者)收取手续费。
四、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的社会承受能力、清算业务量的大小以及清算系统运行成本,在上述中准标准的基础上按上下浮不超过30%的幅度内,确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但一笔结算业务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100元。
五、广州、深圳市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适当补偿运行费用、非盈利原则制定。
六、非使用银行电子同城清算系统的结算手续费和结算凭证工本费、电子联行收费仍按粤价〔1996〕75号、粤价〔2001〕142号文的规定执行。
七、各商业银行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以上规定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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