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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标准的批复(粤价〔2003〕112号,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23-09-14 19: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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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价〔2003〕112号

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审批广东省公路联网收费项目结算服务费标准的请示》(专营〔2002〕13号)悉。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你公司在实施电子联网收费路段提供收费结算服务时,可向有关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收取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

  二、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按以下比例计收:

  1、非现金结算的结算服务费按结算额的2%计收;

  2、现金结算的结算服务费按超额累减的方式计收,年结算额3亿元(含3亿元)以下部分按1%计收,3亿元以上至6亿元(含6亿元)部分按0.75%计收,6亿元以上至10亿元(含10亿元)部分按0.5%计收,10亿元以上部分按0.25%计收。

  三、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应严格按《广东省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专款用于公路联网收费服务。你公司应本着“高效、节约、精简”的原则,努力降低各项建设成本和管理成本,每年的结算服务费收支情况由省审计厅组织审计,审计结果抄送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交通厅。

  以上规定自执行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实际运作情况再作调整。请到我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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