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
各地级市发展改革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减少定价项目层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部署,以及《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9号)规定,现就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不属于在诉讼活动中的鉴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合理确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项目基准价详见附件。司法鉴定机构可在政府制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二、涉及重大案件或者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司法鉴定事项,其收费标准可在附件所列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40%以内协商确定。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司法鉴定事项的认定标准,由省司法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按重大疑难复杂鉴定事项收取鉴定相关费用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再向委托人收取专家咨询费用。
三、符合我省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四、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从其约定。
五、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并载明鉴定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方式、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以及经受托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相关事项。
六、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除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和委托协议双方以《司法鉴定委托书》所约定的与司法鉴定事项相关的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或门户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3359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
2019年8月26日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