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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632号提案答复的函

粤农农函〔2020〕483号

王希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我省畜禽养殖相关场所等选址风险评估办法的提案》(第20200632号)收悉。结合我省实际,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办法已发布实施

  根据您的提案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要求,我厅按规范性文件程序制定了《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粤农农函规〔2020〕5号,以下简称《办法》),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发布,于2020年5月17日起实施。在起草过程中,《办法》征求了21个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7个管理相对企业的意见,并通过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止征求意见期满,有关单位和个人共提出修改意见41条,采纳意见19条。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厅合法性审查提出的3条意见和省司法厅提出的8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提升动物防疫监管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有力促进生猪复产、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办法》分为评估的范围、原则、内容、程序和结果应用五个部分。一是评估范围。明确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等五类场所时适用,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场所的无需重新评估(有重大改变时除外)。二是评估原则。以距离、自然人工屏障与防疫设施相结合的原则。即自然条件、距离不足的,需通过防疫设施提升来弥补,评估过程中注重实际效果。三是评估内容。实行评分量化评估。细化为七个要素9个点进行评分,给出评估内容和考察方式,并列明了评分规则。明确禁养区内兴建动物养殖、隔离场所实行一票否决。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隔离场所侧重于防止疫病的传入和各场之间的相互传染;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侧重于防疫病传出的原则。四是评估程序。明确了评估组织主体、评估专家、程序和结果判定。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动物隔离场所、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由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评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评估。评估结果除“通过”与“不通过”外,设置“整改”项,对暂时达不到防疫要求的,专家提出改进建议,服务对象接受并实施了整改,达到整改要求后予以通过。五是结果运用。明确评估结果仅作为满足选址距离要求的要素,有关布局、设施、人员等要素仍执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关要求。为方便群众和提升可操作性,编制了申请表和风险评估细则表,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公正。

  三、宣贯与落实措施

  为方便实施主体、相关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办法》的内容,《办法》设定了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除按规定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发布外,《办法》及解读材料还在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布。同时,通过“南方+”等新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推文“重磅!广东暂停执行这五类动物防疫选址距离规定”得到了网易新闻、搜狐网及各微信群广泛转发,发挥了很好的宣传普及作用。当前,江门、清远、韶关等市已按办法要求开展评估工作。下一步,我厅将压实评估主体责任,及时解决《办法》执行过程中的遇到的问题,有效推进落地实施。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5日

  (联系人及电话:卢受昇  020-37289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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