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0150634号提案的办理情况
吴竹科等委员在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了第20150634号提案《关于加强动物无害化处理解除“死亡”威胁的建议》。我厅经深入调研并与委员沟通,会省财政厅,认真办理答复。主要情况如下:
建立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确保“舌尖上的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广东省是畜禽生产和消费大省,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任务十分艰巨,一直是养殖业的重点和难点。特别是自2013年3月上海黄浦江水域发生漂浮死猪事件以后,有效解决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问题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委员们所提建议切合实际,很有针对性,是建立健全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的有效举措,对保障食品和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2012年9月,省农业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落实国家关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省财政预算2013-2015年每年安排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省级配套、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等工作;2013年4月,经省政府同意,省农业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至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明确部门和企业的职责义务;2014年2月,省农业厅与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建设方案》,探索建立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2013年全省开始大力推进动物防疫示范乡镇无害化处理场地建设,首批15个无害化处理池建设全面启动;省财政2015年还安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资金1000万元,在全省推进6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并在农业生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农业科技创新推广和信息化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建设等相关专项资金安排中,对符合条件的动物无害化处理项目给予必要支持。2015年4月,我厅分管厅领导带队到浙江、江苏等地开展专项考察工作。2014年8-9月,我厅在全省组织开展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专题调研,目前高州市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已建成使用,温氏集团研发的无害化生物降解机也开始推广使用,蕉岭、四会等县(市、区)政府出台了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
二、省政府出台《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推进动物无害化处理。2014年10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省政府也于2015年5月28日印发了《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政府、生产经营者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职责,形成共同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的工作合力。我省将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着力抓好重点区域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全过程、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综合运用财政、保险、价格、信贷等政策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
三、关于建立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和运行系统。目前,我省要求各地加快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和设施设备建设,并对相关工作给予必要资金保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年出栏量在50万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大县(市、区)、年出栏量在15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市、区),原则上要在2019年12月底前建成专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其他有畜禽养殖的县(市、区)也要创造条件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或建设有一定辐射范围的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场所的设计及处理能力应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考虑到各地区实际不同,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和运行模式由各地综合考虑,但最终要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正常运营、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构建完整。
关于委员们所提出的建立动物无害化处理推进机制及建立电子档案和申报制度的意见,我厅已向省财政申请相关资金,在韶关、河源、惠州、东莞、阳江、清远等6市每市选择2个县(点)和湛江雷州市开展动物卫生监督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工作,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四、关于建立动物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我省现已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省财政2015年已安排专项资金进一步扩大生猪保险试点范围,并试点推进家禽养殖保险。省政府鼓励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合作,优化理赔流程,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运作机制,在增强畜禽养殖者抵御风险能力的同时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广应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列入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和保险机构参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同时,我省还认真落实并完善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拟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运营用电享受当地农用电价。
五、关于建立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处罚机制。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我厅将进一步强化舆论宣传,普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知识,提高生产经营者处理病死畜禽的自觉性。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等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我省各级相关部门将强化联合执法,加大打击力度,形成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农业、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广东省农业厅
2015年7月2日
关于广东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0150634号提案的办理情况
案 题: 关于加强动物无害化处理,解除“死亡”威胁的提案
主办单位: 广东省农业厅
会办单位: 省财政厅
主 题 词:
提案形式:
注 明: ( )
第一提案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吴竹科
内 容:
禽畜饲养流通过程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但处理不当其危害也是不可估量的。随着禽畜生产饲养和家庭宠物饲养的数量日益增多,动物死亡后尸体的处置已经成为普遍性问题。动物死亡特别病死动物,都带有各种病毒、细菌、寄生虫等致病源。如果不经过无害化处理或无害化处理不当,容易传播动物疫病,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如果被非法加工流入餐桌后,更是对人体造成极大危害。因此,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既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事关畜牧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如果说强化活禽畜管控是重大公共卫生事项,那么,加强动物无害化处理则是解除死亡动物对人类社会的威胁!
一、我省动物无害化处置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据广东省统计信息公布资料显示,2014年第一季度,广东省生猪存栏量2248.07万头,牛羊存栏275.9万头,家禽出栏量25279.18万只。每年因各类疾病引起猪的死亡率为 8%~12%,家禽的死亡率约12%~20%,牛的死亡率约2%~5%,羊的死亡率7%~9%,其他家畜的死亡率在 2% 以上。按此理论估算,我省仅饲养环节产生的病死禽畜重量约80000吨/年。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我省病死禽畜的处理多为分散处理,集中处理率不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乏无害化处置的设施和场地。
我省各地虽然日益重视对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但是各地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普遍滞后于养殖业发展的需要。根据资料显示,目前,我省建有相当规模的动物无害化处理只有深圳市卫生处理厂、广州市卫生处理厂,以及去年年底建成的高州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少数大型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虽建有自用的无害化处理设备,但一般规模较小,且不对外,仅限于本企业病死禽畜的无害化处理。
从处理方法看,我省主要采用“无害化处理池”(俗称“化尸池’),即是在符合防疫规范的地点,挖一定深度的坑,砌上砖墙,水泥顶盖密封,留一投料口,施加消毒剂,让动物尸体在池内自行腐烂消化,实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由于这种“化尸池”造价低、处理方法简单、处理量大,而被大多数畜禽饲养无公害认证企业所采用。但也容易处理不当造成土壤及地下水的二次污染。
此外,相关部门不断加大打击死宰,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工作力度,由于缺乏无害化处理场所,养殖户无处处置病死动物,导致病死动物乱抛乱扔现象有所增加,如前年的黄浦江死猪漂流事件,近日广州DV现场也在江门西江拍摄到死猪漂流就可见一斑。
(二)无害化处置的补偿不到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规定,对标准化规模饲养场(小区)饲养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每头80 元的补助,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是800元。但该政策只是针对猪,其他禽畜没有补偿。现行政策对运输环节和市场交易环节病死动物也没有补偿规定。
由于地方财力原因,加上补偿机制也不尽完善,我省各地对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也不同。据了解,不少市县对动物无害化处理仍未有执行补助,这也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举步维艰的原因之一。
(三)未建立病害动物的收集体系。
动物无害化处理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病死动物需要有个收集体系。也就是说,病死动物由谁负责收集、运转,所需资金由谁负担。如果由饲养户运到处置中心,按照目前病死猪80元/只的补助,这点补助连运费都不够,很难想象饲养户会主动把死猪运去处置中心。如果靠基层畜医部门去收集,工作量亦相当大,按目前基层畜医部门的人员配置也是难以承受的。
(四)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我省各市县的畜禽饲养仍以散养和小型饲养场为主,点多面广,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很难做到对饲养环节的无缝隙监管。饲养的门槛低,饲养户素质参差不齐,缺乏无害化处理常识,加剧了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源造成的污染,也给动物疫病防控留下隐患。
在管理方面,由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大量工作在基层,乡镇兽医人员不仅要承担防疫、检疫、执法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工作量和压力都很大,面对当前千家万户饲养畜禽的现状,乡镇兽医部门人力物力和财力都难以应对。同时,由于对饲养场的饲养数量、动态变化缺乏有效的监控,也没有规范的申报和处理流程,导致监管欠到位。
办 法:
二、相关建议
为加强动物无害化处理,解除动物死亡威胁,应建设高标准的动物无害化处理专门场所,实行病死畜禽强制销毁制度。设立动物无害化处理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推行病死动物统一收运、集中处理、统计报告、畜禽饲养保险等制度,建立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和运行系统。
一是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企业参与的推进机制。动物无害化处理,关系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政府必须重视、及早动员。政府应指定部门为责任主体,并赋予执法权和协调职能,统筹负责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各项工作。同时,政府还应引导企业参与,这样不但可以降低行政运作成本,而且可以遵从市场规律。确保动物无害化处理,在市场经济的轨道上实现可持续、有效的运行。
二是从我省畜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饲养规模出发,以市县为单位,建设规模相当的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配备专用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装备,对辖区内死亡畜禽进行统一集中处理。对于无害化处理厂的建设,建议参考国内外的先进经验,采用高温生物降解等资源化利用工艺技术。采取“政府监管、财政补助、企业运作、保险联动”的运营方式,通过社会购买服务或委托有能力和经验的专业单位负责运行和管理。
三是建立电子档案和申报制度,及时掌握禽畜生产饲养动态,规范饲养场的管理。目前,我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重点,仍在于疫病的监督和违禁药物的管理,忽视了饲养数量的规范管理,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虽然有各市、区饲养数量的报表,但缺乏有效的沟通。为了对饲养场的饲养动态进行有效的管理,必须尽快建立生产饲养数量动态管理系统,与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紧密合作,利用物联网、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动态数据库,监控生产饲养的增减变动,为动物无害化处理创造充要条件。
(二)建立动物无害化处置联动机制。
首先,设立公共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动物无害化处理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建立财政扶持政策尤为重要。可按照市场价格,适当提高补偿标准的原则,建立省、市、县三位一体的财政奖补政策,提高广大饲养场户无害化处理的积极性。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保障病死畜禽收购、储运、处理等各项制度落地。
其次,推行动物无害化处理保险制度。保险制度是实现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有效环节,其要义就是,只有通过动物无害化处理后才能得到保险保障。因此,探索一种政府、保险公司、饲养户等各方责任与利益的平衡模式,不仅能为生产养殖者提供充分的保障,解除后顾之忧,还能有效促进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三)建立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处罚机制。
一是加大对《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畜禽病死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宣传,使全社会形成共识,为动物无害化处理创造良好环境。
二是制定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规定,完善报告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责任主体,以及相应奖惩措施。
三是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杜绝擅自处理和贩卖病死动物的行为。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定举报电话,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形成社会监督。
总的来说,我省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应根据国内外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经验,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探索不同生产饲养条件下的动物无害化处理模式,建立完备的病死动物收集、储藏、处理体系,选择适宜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建立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最终解除“死亡”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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