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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0150065号提案的办理情况

  民建广东省委会在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了第20150065号提案《关于构建畜牧水产养殖安全保障体系,保障农民合法收入和食品安全的提案》,我厅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予以办理答复。主要情况如下: 

  一、关于建立可追溯体系 

  我省高度重视养殖产品可追溯体系的建立,所有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需向县级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养殖备案,登记养殖场名称、地点、养殖品种,并由此取得畜禽标识代码,并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具有唯一性。含产地、品种、饲养、防疫档案、检疫证明等信息,经扫描可将数据传输到中央数据库,发生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重大动物疫病时,利用牲畜唯一编码标识可追溯原产地和同群畜,以实现快速、准确控制质量安全和动物疫病。水产品则通过制定产地编码为主的产地准出管理模式,将全省产地分区编码,实行一个编码对应一个养殖户。目前全省的规模养殖场以及7000多家水产养殖企业都已可进行追溯管理。同时,按照《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要求,建立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日常监管信息,开展工作交流协作,实现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监管与市场准入监管之间的有效衔接;通过监督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建立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机衔接,共同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 

  二关于关键节点重点监控 

  我省高度重视加强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管理,坚持推广养殖产品标准化、规模化与产业化相结合,推动养殖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建立生产记录、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落实管理责任、对入场经营养殖产品开展自检或送检;加强日常监管,对销售不合格养殖产品的经营者,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六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组织制定各类食用农产品标准1500多项。建立国家级和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295个,示范县6个,带动73.7万农户,推广面积783.6万亩。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累计分别达570家、3.19万家和3.75万家,全省已入库水产养殖企业43332家,面积744万亩,其中100亩以上有5943家。 

  三关于养殖产品风险监控 

  我省自2006年起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省农业厅每年制定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对省内畜禽产品等大宗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2011-2015年,我省持续对猪肉样品中“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他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等9种“瘦肉精”使用和残留情况进行了风险监测和评估分析。全省绝大部分市都建设有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畜牧水产检验检测中心,基本形成了以部、省两级检测中心为龙头、地市检测机构为骨干,基本覆盖全省的畜牧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系统,为畜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技术支撑与安全保障。同时加强基层快速检测能力建设,全省乡镇基本配备畜牧兽医站,在74个渔业重点乡镇建立20平方以上快速简易检测室,至少配备1台快速测仪器、冰箱等,保障了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2012年,省农业厅成立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从全省19个涉农科研、检测等单位聘请专家25名。专家委员会分设畜禽产品、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等三个专业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问题跟踪研究、审核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开展分析评估及预警分析,并及时提供相关研究报告等。省农业厅每年及时组织专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并通报各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他们根据风险分析结果,有针对性地组织监督抽查,力争将养殖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关于惩防并举,利用产品附加值保安全 

  近年来,我省每年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包括“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兽用抗菌药经营使用、生猪屠宰和农资打假等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全省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发现的在农产品养殖过程使用“瘦肉精”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14年,省多部门联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牵头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销售加工病死猪肉及其制品专项整治,督促农产品经营者做好进货查验,依法查处销售农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等不符合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畜禽以及假冒伪劣肉品等行为。在专项整治中,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清查取缔无证窝点29个,立案查处案件391件,涉案金额1342.69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8件;省海洋渔业局出动执法人员2万多人次,检查养殖生产、经营单位8000多个,发现纠正各类水产养殖违法行为170余起,立案80多宗,罚没款30多万元。我省全力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积极培育发展广东省特色优质名牌农产品,通过优质优价,调动生产主体保障质量安全的积极性。目前,全省有效期内名牌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分别达811个、1710个、770个、55个。2014年,我省首次开展广东省十大名牌系列农产品评选推介活动,评出十大名牌系列农产品50强。2015年组织开展名特优新农产品评选推介活动。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养殖产品在可追溯管理、关键节点、预警机制和惩防并举等方面的建设,确保我省养殖类产品质量安全。 

广东省农业厅 

2015年6月17

 

 

 

 

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十一届三次会议20150065号提案

       题:     关于构建畜牧水产养殖安全保障体系,保障农民合法收入和食品安全的提案

主办单位:    广东省农业厅

会办单位:    省海洋与渔业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词:      

提案形式:  

       明:     ( )

第一提案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民建广东省委会     

    容: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根据中国工程院“中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项目组统计,我国养殖业总产值年均增速达16.1%,预计到2015,养殖业总产值比重将达到48.6%,超过种植业47.4%的比重,成为农业中总产值第一大产业。到2020年和2030,我国养殖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将进一步提高,分别达到50.3%53.5%。是农民致富的重要途径。但近年来,养殖业“热点问题”不断,从“孔雀石绿”到“瘦肉精”,再到近期的“禽流感”,无一不对事发当地的养殖业甚至是相关产业造成毁灭性的影响,使规规矩矩从事养殖的农民兄弟血本无归。

   另一方面,养殖业的禽畜产品是食品加工的重要原料来源。省内耳熟能详的名菜“顺德蒸猪”、“清远白切鸡”、“中山脆肉鲩”等均离不开相关特色畜牧水产品种的养殖。而且,一大批享誉国内外的知名食品也源自经过深加工后的养殖业产品,如广式腊味、豆豉鲮鱼罐头等。

   因此,构建畜牧水产养殖安全保障体系,是保障农民合法收入和食品安全的必由之路。

   目前养殖业主要存在的以下问题:养殖、运输过程中滥用抗生素等药物;擅自改变兽药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养殖、运输过程中投入品管理混乱,非法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来历不明的投入品甚至主动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忽视养殖场地环境污染,导致养殖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不执行疫病防治和检验检疫制度,养殖产品带病上市;不按规定使用兽药,导致养殖产品兽药残留超标;养殖销售过程记录不全,难以跟踪、溯源。

    法:

  针对养殖业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方向构建畜牧水产养殖安全保障体系:

   一、利用技术手段,实施链条跟踪管理

   畜牧水产养殖产品从养殖产地到市民餐桌经过的环节众多,分属不同的部门监管,各环节各部门之间信息交换不畅通、不全面是导致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盲区的主要原因。利用RFID(射频识别)技术组建物联网可以很好的解决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问题。

   RFID是一种无线通信技术,可通过无线电讯号识别特定目标并读写相关数据,而且无需识别系统与特定目标之间建立任何机械或光学接触。利用RFID技术对畜牧水产养殖产品实施链条跟踪管理后,当附有RFID标签的养殖产品从养殖场运出来的时,即可根据需要将包括日龄、养殖场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用药时间甚至饲料来源、父系母系品种等方方面面的产品相关信息自动写入RFID标签,然后每经过一个销售环节,RFID标签都可以根据需要自动将有关的信息记录下来,万一出现养殖产品安全事故,通过读取RFID标签里面的信息即可迅速锁定事故源头并协助分析事故成因,实现对养殖产品从养殖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跟踪和溯源。更可利用对流通过程数据的分析,监控养殖产品的流动轨迹和数量消耗,杜绝流通过程中以假充真(如私宰肉冒充肉联厂猪肉)的现象发生。

   二、抓住关键节点,实现重点监控

   构建畜牧水产养殖安全保障体系的关键节点是养殖场地和农贸市场,养殖场地是源头,农贸市场是主要集散地,做好两者的管控是使安全保障体系顺利运行的重点。

   做好养殖场的管理关键是使养殖过程实现标准化管理,保证在养殖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继续做好各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力求使示范区分布覆盖本地各个养殖品种,通过示范作用辐射本地养殖户,促进本地养殖业向集约化方向发展。充分发挥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带头作用,实现种养殖行业自律,培养农民的品牌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抵制滥用药物和非法添加其他物质的行为。

   在农贸市场方面,建议实施准入门槛管理,要求各农贸市场建立完善管理体系,通过专家评审的方法对各市场管理水平作出量化评分,对达不到农产品安全管理最低要求的农贸市场实施关停整改,在农贸市场相对集中的地区实施末位淘汰,倒逼各农贸市场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各农贸市场(特别是大宗专业批发市场)实施进货检验制度,有能力的市场自检,规模小的市场送检,保证每批养殖产品均对敏感项目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层层把关,利用检验手段减少在销售过程中发生养殖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概率。

   三、建立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

   目前的监管体系中,比较着重事后监管,往往仅对出现过问题的养殖产品或养殖投入品进行管控,但对未广泛使用的同类物质却未建立有效预防方案。比如,目前对"瘦肉精"的监管仅限于对克伦特罗、雷托巴胺、沙丁?醇和特布他林等有限几种进行检测,但对其他有相同功效的肾上腺类,β激动剂等则并未全部列入监测范围。面对养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多发的形势,建立高效的预警机制势在必行。

   建议成立由专业农业检测机构牵头、产学研多方面专家参与的专门风险评估机构,定期按照本地养殖业的生产实际,结合执法部门的情报,针对特定养殖产品开展调研性检测,利用检验数据分析可能存在养殖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并形成指导性工作意见呈报执法机构。而执法机构则根据该评估机构的指引,有针对性地对本地养殖业开展排查,防患于未然,力争将养殖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惩防并举,利用产品附加值保安全

   打击养殖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提升养殖产品附加值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形成持续高压的态势,加大力度打击养殖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方面可以对存在侥幸心理、企图通过违法犯罪获利的人起到强大震慑作用,打消其违法犯罪的动机。另一方面能起到宣传教育的作用,使广大遵纪守法的养殖户提高生产安全意识,警惕来路不明的"特效药""高效××剂",降低被动非法使用农业投入品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可能性。

   而政府通过协助提升养殖产品附加值的方式,能有效增加农民收入,防止养殖产品掉入价格恶性竞争的漩涡,从根本上消除违法获利的诱因。高附加值更可调动农民互相监督、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要求组织生产的积极性,使养殖产品品牌效应更加明显,进而形成保障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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