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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广东省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若干措施》

时间 : 2023-09-01 10:25:39 来源 : 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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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农村经营主体主要分布在县域,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各类企业,还涉及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围绕农村经营主体创新创业、准入准营、高质量发展等全链条,进一步加强政策供给和资源要素支持,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了《广东省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若干措施》。

  二、总体思路

  (一)对标对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加强学习研究,严格对标对表,围绕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高质量发展等提出具体细化措施。

  (二)突出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围绕如何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在准入准营、职业培训、场地供给、金融支持、惠农税收政策、综合性涉农服务等方面,加强政策供给和资源要素支持。加强分类培育,针对农村集体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等不同经营主体,以及农村电商、预制菜产业、精深加工企业、现代化海洋牧场、农业龙头企业等新产业新业态,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措施。

  (三)聚焦市场监管部门主责主业。紧密结合市场监管职责,围绕登记注册、农贸市场、标准化、检验检测认证、地理标志、商标品牌、质量基础设施建设等,提出一系列具体措施,推动农村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四)注重落细落实。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农村经营主体创新创业、准入准营、高质量发展等全链条,从“小切口”入手,着力解决具体问题。如试点开展企业跨县区“一照多址”,推动农村新业态“一件事一次办”,推进创业服务进村进户,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多种主体类型等。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从5个方面,提出了31条措施。一是提升准入准营便利化水平合理释放和运用农村场地资源,试点推行住所申报承诺制,规范涉农企业名称行业表述,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范围和出资方式,推行经营主体跨县区“一照多址”,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全程网办,推动农村新业态“一件事一次办”,便利连锁企业登记注册,不断增强企业办事体验和获得感。二是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鼓励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元化,支持家庭农场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农村电商发展,大力培育发展预制菜产业,积极培育精深加工企业,支持发展现代化海洋牧场,助推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三是加大农村创业扶持力度。注重发挥部门合力,广泛开展农村职业技能培训,支持重点人群返乡创业,增加场地供给,深化涉农金融服务,实施惠农税收政策,推进创业服务进村进户,强化综合性政策叠加。四是助推高质量发展。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促进农贸市场经营模式创新,开展专利导航服务,加强地理标志商标品牌培育与运用,开展农业农村标准化行动,完善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质量认证服务下乡。五是加强工作保障发挥好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作用、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作用以及珠三角核心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县级结对帮扶作用,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环境和打造放心消费环境,广泛发掘新典型、新经验、新模式,大力推动典型示范经验复制推广。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内容

  (一)关于推行经营主体跨县区“一照多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参考借鉴广州、深圳等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改革举措,开展“一照多址”改革,对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予分支机构登记。《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我省支持和鼓励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的,探索开展企业跨县区“一照多址”。

  (二)关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民法典》第九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公司。

  (三)关于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若干措施》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范围和出资方式,并明确各地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四)关于家庭农场转型升级。《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规定,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发展多种类型的家庭农场,开展多种形式合作与联合,引导和支持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或企业,通过资产、资金、技术、手艺等入股创办企业,允许使用“家庭农场”作为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等。

  (五)关于实施惠农税收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相关链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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