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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2020年12月24日以粤农农规【2020】11号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等8部委印发的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6〕13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注重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及标准:

  1.原则上是地级以上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2.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3.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4.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见附件),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具体申报程序为:

  1.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申报,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以本部门名义向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推荐。

  2.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充分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市政府名义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

  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

  第七条 认定程序:

  1.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推荐的企业及省属申报企业按照规定的指标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2.省农业农村厅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视申报情况抽取一定比例企业进行实地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征求省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商务、税务、市场监管、供销社以及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单位意见。

  3.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征求意见情况确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在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省农业农村厅报请省政府批准认定。如公示有异议,由省农业农村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4.经省政府批准认定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由省农业农村厅向社会公布并以该厅名义授予“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 经认定公布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九条 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条 实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年报制度。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年按规定时间,通过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管理系统填报企业经营运行情况相关数据材料,由所在地的市、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逐级审核上传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监测结果由省农业农村厅报请省政府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下一监测周期免予监测。

  我省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由农业农村部组织监测,不纳入省监测范围。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的日常跟踪调查,采取随机抽查、情况调度、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帮助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市、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在日常调查中发现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

第四章 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有下列第5目行为的,从查实之日起4年内不得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4.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5.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6.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7.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8.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除外);

  9.其产品在接受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

  10.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省属企业直接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查确认。

  第十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及市、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合理压缩审查、审核等环节所需时间,提高申报认定与监测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市、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docx

  相关链接:一图读懂《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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