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规〔2018〕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深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农业厅制定了《广东省农业厅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事关农药经营者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合理规划。各地要加强辖区内农药经营情况调查,科学制定本地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请各地级以上市于2018年3月23日前将本市和下辖各县(市、区)定点经营规划报送我厅植保植检处。
三、加强监管。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依法由我厅负责核发,各地农业部门要强化属地责任意识,加强对辖区内限制使用农药经营门店的日常监管。
广东省农业厅
2018年2月28日
(联系人:马金亮,联系电话:020-37288587、13560475941)
广东省农业厅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为规范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加强对限制使用农药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一控两减三基本”的工作目标,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进农业绿色发展,通过制定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科学指导全省开展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工作,控制我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数量,加强限制使用农药的监管,降低使用风险,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行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掌握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和使用情况,进一步加强限制使用农药监管,实现对限制使用农药的全程可溯源管理,落实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主体责任,促进农药经营者提高高效低风险农药的销售比例,鼓励农药使用者优先选用高效低风险农药品种,加强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等农药减量控害措施的推广,努力实现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目标,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
三、具体规划
(一)规划原则。
服务农业生产。限制使用农药地点经营规划坚持服务农业生产为首要原则,根据我省各地级以上市农作物种植面积、乡镇数量、实际使用农药需要,确定安排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
确保农产品安全。由于限制使用农药毒性高和使用要求高的特性,在蔬菜、水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主产区尽量不安排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
利于加强监管。限制使用经营点数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有利于农业部门加强监管。
(二)经营点数量。
1.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点。为最大限度满足农业生产需要,根据我省各地级以上市农作物种植面积,分三个档次确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农作物播种面积在100万亩以下的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潮州市,每3个镇设立一个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农作物播种面积在100-200万亩的广州、汕头、汕尾市,每2个镇设立1个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农作物播种面积在200万亩以上的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揭阳、云浮等市,每个镇只设立1个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全省限制使用农药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点1011个。
2.特殊地区增加经营点。根据2017年7月各地上报的限制使用农药销售数量,对限制使用农药销售量超过100吨的地区进行适当调整经营点数量,其中,对限制使用农药销售量在100吨至1000吨的广州(215吨)、河源(100.41吨)、惠州(780吨)、江门(350吨)、茂名(374吨)、肇庆(203吨)、云浮(334.65吨)等7市,在原核定经营点数量按30%调增经营点数量,限制使用农药销售量超过1000吨的佛山(1000吨)、阳江(1260吨)、湛江(5500吨)等3市,在原核定经营点数量上按40%调增经营点数量,全省共调增经营点227个。
3.流通批发经营点。为确保限制使用农药经营顺畅流通,增加市级流通批发经营点。农作物播种面积在200万亩以下的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汕尾、东莞、中山、潮州等9个市,每个市增加3个;农作物播种面积在200万亩以上的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揭阳、云浮等12个市,每个市增加5个。每县(含县级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原则上安排1家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满足园林、花卉、灭鼠等用药需要,全省共设市级流通批发经营点87个,县级流通经营点165个。全省各地级以上市流通批发经营点252个。
以上三项合计,全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1490个。各地级以上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的具体种植结构和经营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规划,在全市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总规划总数下进行合理调整,制定本市定点经营规划。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地级以上市的定点经营规划,结合生产需要和地理位置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本县定点经营规划。各地级以上市农业主管部门将本市规划和各辖县(市、区)规划报送省农业厅,各级规划将作为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审批依据之一。
四、审批程序
申请人按照《农药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填写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审批申请,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必要时将委托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是否符合本辖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等。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定点经营规划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设定的条件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先受理先获得。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把关,配合做好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工作。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对限制使用农药的配药、用药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提高病虫害防治水平。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管理条例》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宣传,坚持政策导向,让农药经营者充分了解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责任和有关规定。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将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及时公布,接受监督。
(三)开展监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各地级以上市农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对限制使用农药经营人员的培训。加强限制使用农药经营使用监管,及时查处和曝光限制使用农药经营人员违法行为。
本规划自2018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限届满后再根据我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及使用情况再制定新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如在有效期内,出现经营点数量明显满足不了农业生产实际需要,经广东省农药管理专家组专家论证后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1.广东省农业厅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规划表
2.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