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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16年5月31日以粤海渔函〔2016〕365号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渔业气胀救生筏监督管理,规范渔业气胀救生筏的检修处理,保证救生筏的使用质量,保障渔民的生命安全,根据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和《气胀救生筏检验须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广东省渔业船舶上安装使用的渔业气胀救生筏的检修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渔业气胀救生筏包括渔业气胀救生筏和渔业气胀救生浮(以下简称“救生筏”)。 

  第四条 省渔船检验局应当加强对全省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以下简称“筏站”)的督导工作,指导地方渔检机构开展救生筏检修管理工作。

  各级渔船检验机构应当加强辖区内筏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辖区筏站规范救生筏渔检编号的填写和救生筏的报废处理工作。 

  第五条 全省筏站实行代码管理,筏站代码规定如下:广州一帆GZ01,珠海荣盛ZH01,珠海建航ZH02,汕头安航ST01,东莞沙田DG01,中山港口ZS01,江门台山JM01,惠州惠东HZ01,汕尾天铖SW01,揭阳惠来JY01,阳江海安YJ01,阳江东平YJ02,阳江闸坡YJ03,茂名博海MM01,茂名光辉MM02,湛江外海ZJ01,湛江外罗ZJ02。 

  第六条 筏站要严格执行救生筏检修有关规定,依法对救生筏进行检修,出具检修证明。 

  第七条 为规范救生筏的管理,从本规定印发之日起,各筏站要结合救生筏的检修工作,在救生筏检修证明书上填写渔检编号。

  救生筏渔检编号由14位编码组成,前6位是救生筏的制造年月,中间4位是筏站代号,最后4位是序列号。如201208GZ010001表示该救生筏2012年08月制造、由广州01号筏站检修登记、检修序列号为0001.救生筏渔检编号是救生筏身份号码,终生不变。 

  第八条 救生筏的筏龄以救生筏制造日期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九条 严禁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更改救生筏的制造日期和渔检编号。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生筏,视为无法满足渔船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建议渔船船东做报废处理:

  (一)救生筏龄超过15年的A型救生筏;

  (二)救生筏龄超过10年的Y型、B型和YJ救生筏、救生浮;

  (三)救生筏存在下列缺陷之一的:

  1.浮胎破损、龟裂、脆化、脱胶面积超过150cm2的;

  2.浮胎出现大量针状沙眼无法修复的;

  3.救生筏底胶布大面积(超过1/10筏底面积)损伤、脱胶、龟裂老化或充气后严重膨胀无法修复的;

  4.救生筏长期浸水或保管不善,造成浮胎或筏底大面积霉烂或有大量气泡无法修复的;

  5.蓬帐破损严重或接缝脱胶严重无法修复的;

  6.重要舾装件(平衡水袋、扶正带、吊带和登筏软梯)霉变严重,无法修复的;

  7.充气试验(GI)、附加压力试验(NAP)、筏底接缝强度试验(FS)、工作压力试验(WP)其中之一试验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

  8.救生筏气密试验隔舱漏气无法修复的。 

  第十一条 筏站的检修员发现有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救生筏,应及时报告筏站的检验员和站长,由检修员、检验员和站长共同检查确认,建立救生筏报废台帐登记表。 

  第十二条 对于建议报废的救生筏,由检修的筏站及时发出报废建议通知书(附件),主送救生筏所属的渔船船东,并抄送渔船所属的市级和县级渔船检验机构。 

  第十三条 对于做出报废处理建议的救生筏,由检修的筏站征求渔船船东意见后用黑漆将筏体上的标记涂销,在筏体和顶蓬明显处写上“报废”字样,并收回该筏的检修证明书。 

  第十四条 筏站在检修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救生筏时,对于经检修合格的救生筏,可出具短期的检修证明,有效期至救生筏的报废日期止。 

  第十五条 严禁对具有第十条情形之一的救生筏出具检修证明,并装船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各筏站应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救生筏检修的情况汇总报送给所在地的市级渔船检验机构,有关渔船检验机构应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随机抽查。 

  第十七条 各级渔船检验机构要以渔船年度检验为抓手,加强辖区筏站的执法巡查和质量抽查,严把救生筏的检修质量,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检修的筏站,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市级渔船检验机构要加强救生筏检修、报废信息化建设,动态撑控救生筏检修、报废更新、装船使用等情况,确保救生筏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 省渔船检验局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上交叉检查行动,提高救生筏检修质量和落实检修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渔业气胀救生筏报废通知书

  通知书编号:

  船名:__________ 船东:__________

  型号: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

  生产企业:__________ 生产日期:__________

  报废原因:

  □1已达到规定报废年限(A型筏15年,Y、B、YJ筏、浮10年)

  □2浮胎破损、龟裂、脆化、脱胶面积超过150cm2

  □3浮胎出现大量针状沙眼无法修复

  □4救生筏底胶布大面积(超过1/10筏底面积)损伤、脱胶、龟裂老化或充气后严重膨胀无法修复

  □5救生筏长期浸水或保管不善,造成浮胎或筏底大面积霉烂或有大量气泡无法修复

  □6蓬帐破损严重或接缝脱胶严重无法修复

  □7重要舾装件(平衡水袋、扶正带、吊带和登筏软梯)霉变严重,无法修复

  □8充气试验(GI)、附加压力试验(NAP)、筏底接缝强度试验(FS)、工作压力试验(WP)其中之一试验不合格,且无法修复

  □9救生筏气密试验隔舱漏气无法修复

  □10其他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站长:__________ 救生筏检修站(盖章)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备注:本通知一式三份,一份送船东,一份送渔检,一份筏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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