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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易感动物输入广东省从化无疫区动物卫生标准的规定

  (广东省农业厅2014年6月9日以粤农〔2014〕176号发布 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从化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简称广东省从化无疫区)的管理工作,维持其长期无疫状态,省农业厅根据《广东省从化马属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办法》(201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七条“输入无疫区的马属动物和猪、牛、羊等其他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应当符合无疫区有关动物以及动物产品的卫生标准。具体卫生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制定”的规定制定了该标准。 

  1 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输入广东省从化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包括马属动物、猪、牛、羊)。 

  1.2 本标准针对非洲马瘟、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马脑脊髓炎(东方、西方)、马梨浆(形)虫病、马病毒性动脉炎、马媾疫、伊氏锥虫病(苏拉病)、水泡性口炎、马流行性感冒、日本脑炎、尼帕病、西尼罗河热和亨德拉病等14种动物疫病(下称“14种规定疫病”)作出规定,输入从化无疫区的易感动物也应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对其他动物疫病的规定。 

  1.3 广东省从化无疫区包括无疫区(指从化区行政区域)、缓冲区(指广州市白云区、萝岗区、花都区、增城区,清远市清城区和佛冈县,韶关市新丰县,惠州市龙门县)和马属动物运输生物安全通道(指从化马术运动场到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所经105国道、街北高速、机场高速和从化马术运动场到深圳皇岗口岸所经105国道、街北高速、北二环高速、广深高速的道路两侧各1200米范围内以及以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为中心周围半径1200米内的区域)。 

  2 动物卫生标准 

  2.1 输入广东省从化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应当符合: 

  2.1.1 马属动物输入前应接受饲养地官方兽医实施连续90天兽医监管。 

  2.1.2 装运前及兽医监管期内没有出现“14种规定疫病”的临床症状。 

  2.1.3 未发现感染或携带“14种规定疫病”病原。 

  2.1.4 不得来自疫区,兽医监管期内没有在“14种规定疫病”疫区饲养或者停留。 

  2.1.5 在兽医监管、动物检疫和运输期间,应作体表寄生虫驱杀,并能有效防止其与非输入易感动物、媒介昆虫以及其他任何感染源接触。 

  2.1.6 其运输工具及随行物品于装运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和媒介昆虫的消杀。 

  2.2 向无疫区输入非屠宰用易感动物的,除应当符合2.1的标准外,还应当符合: 

  2.2.1 马属动物输入前应当实施马流感和日本脑炎免疫,且在免疫有效期内。 

  2.2.2 易感动物装车后,应由启运地官方兽医对运输工具加施能有效防止动物运抵目的地前被卸载的封签。 

  2.2.3 启运前经启运地官方兽医检疫,出具官方证明文件,证明符合2.1、2.2.1、2.2.2的标准。 

  2.2.4 易感动物启运3天前,其责任人应向输入目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 

  2.2.5 获准输入的易感动物运抵时,其责任人应立即向无疫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查)。 

  2.2.5.1 官方兽医的检疫可包括检验运输工具封签、查验资料(含证明文件、检测报告等)、检疫动物等。 

  2.2.5.2 动物及其运载工具应作消毒、杀灭体外寄生虫,随行的饲料和垫料等应作无害化处理。 

  2.2.5.3 动物应接受官方兽医对易感动物实施45天隔离检疫,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 

  2.3 向缓冲区或马属动物运输生物安全通道输入马属动物的,也适用2.2除2.2.5.3外的标准,并应在目的地饲养场内接受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45天隔离观察,检疫合格后方可混群,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4 香港特别行政区向广东省从化无疫区输入马属动物,不执行2.2.5.3、2.3的标准。此项规定将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发现“14种规定疫病”而暂停实施。 

  2.5 向无疫区输入屠宰用易感动物的,应当符合2.1、2.2.4及2.2.5除2.2.5.3外的所有标准,动物运抵后应当直接进入无疫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定的动物屠宰厂,符合准宰规定的应于24小时内屠宰,不符合准宰规定的应于24小时内按有关规定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宰杀前不得调运出场。 

  3 本标准所述动物输入的申报、审批、检疫和检疫处理按广东省从化无疫区动物检疫操作手册和广东省从化无疫区动物输入申报审批程序执行。 

  4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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