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2010年1月11日以粤农〔2010〕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为加强对屠宰场、动物批发市场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屠宰场、批发市场开办方应按要求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
四、屠宰场、批发市场开办方须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采取焚毁、掩埋、化制和高温等方式,对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作无害化处理。
五、屠宰场、批发市场开办方应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如实记录畜(货)主名称、处理动物及动物产品名称和数量、处理原因、处理方式等内容。无害化处理档案保存两年以上。
六、违反本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