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體版 信息无障碍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律法规

广东省农业厅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员(含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员,以下简称考试员)的管理,规范我省拖拉机驾驶证申请人的考试工作,根据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和《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考试员,是指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对拖拉机驾驶证申请人执行考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考试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四条 考试员的申报条件:   一、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编人员;   二、持有农机监理员证;   三、持有准驾各类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证;   四、年龄55周岁以下;   五、身体健康,无影响考试工作的生理缺陷或疾病。   第五条 申请考试员岗位资格的,必须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广东省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员申请表》,经地级以上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参加省农业厅组织的培训与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省农业厅发给《广东省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员证》。   第六条 考试员的考核内容:   一、理论考试   (一)有关农机安全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有关考试规定及评分标准。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基本知识;   二、技能考核   (一)场地驾驶;   (二)挂接农具和田间作业;   (三)道路驾驶。   第七条 考试员考核的评定标准:   (一)理论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为合格;   (二)技能考试按农业部相关科目考试的有关规定及评分标准执行。   第八条 考试员负责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人进行考试和成绩评定。   第九条 考试员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公布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资格。 考试中应当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发现考场秩序混乱的要中止考试;发现替考、场外指导等舞弊行为的,一律取消申请人的考试资格。   考试后要及时评定成绩。   第十条 考试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的考试员共同开展,考试成绩必须由两名以上考试员共同签名确认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考试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考试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考试员执行考试任务。   第十三条 考试员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办理证件注销手续:   (一)离开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岗位的;   (二)在考试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不适合继续执行考试任务的。   第十四条 考试员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