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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丨如何理解和贯彻《乡村振兴促进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求

  《乡村振兴促进法》于2021 年6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法律是在充分总结“三农”法治实践的基础上,对中国特色“三农”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法治保障,对于促进农业农村繁荣稳定、农民群众持续增收具有重要意义。实现乡村全面振兴, 引领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一篇大文章,必须充分尊重广大农民意愿,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而《乡村振兴促进法》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和农民主体地位,把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促进广大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并贯穿整部法律始终。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国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中国特有的经济形态。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等土地资源和集体经营性资产, 以及用于公共服务的集体非经营性资产都属于集体所有,是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础。围绕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 保护和发展农民合法权益的目标要求,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改革启动实施以来,全国先后组织开展了5批试点,范围覆盖所有涉农县(市、区)。目前,已有18个省份完成了试点任务,其余13个省份也将于今年底前完成,改革工作进展顺利、成效初步显现。农村集体资产全面摸清。各地扎实开展资产清查、确权和管理等各项工作, 2020年底,全国共清查核实乡、村、组三级集体资产6.5万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3.1万亿元,集体土地等资源65.5亿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面确认。各地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做好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目前,全国共确认集体成员约9亿人。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有序推进。各地稳步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科学设置股权,量化资产收益权,规范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截至2020年底, 全国53万个村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超过50万个村领到了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得以平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各地立足资源禀赋、区位优势,盘活利用农村资源资产,采取自营、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发展符合地方规划和市场需求的特色产业,促进集体和成员增收。2019年,全国村集体总收益达到2020.5亿元,超过42.3%的村集体收益达到5万元以上,成员人均分红94元,占当年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24.9%。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正是在这一政策创设下,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作用充分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为乡村产业发展提供资源供给。随着农村经济发展,村集体大量潜在资源开始盘活,资源要素得到优化配置,集体经营领域从传统的土地等资源出租、建设用地和房产设施等物业租赁,向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发展特色产业、乡村旅游、农业生产性服务等领域拓展。一些地区探索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不断吸引工商资本投入农村,促进了乡村产业蓬勃发展,也让农民分享到了更多产业增值收益。为农村公共服务提供经济支撑。集体经济组织营利性与公益性并存,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具有较强的营利性,可以增加集体财富;另一方面,又承担着为农村公共事业和提供经济支撑的重任。2019年全国农村集体收益用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为1424.4亿元,村组织支付的公共服务费用216.8亿元,应付福利费119.7亿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为成员提供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扶贫济困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提升党的凝聚力提供物质保证。基层党组织以引领新型集体经济发展为重要抓手,把党和群众有效组织起来,使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过程成为强村富民和提升党组织组织力的过程。各地积极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2020年底,全国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比例为73.1%。与此同时,集体经济组织在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谋划发展集体经济,确保了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提升了基层党组织在农民群众心中的威信。为提升乡村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支撑。通过改革,厘清了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责边界, 逐步形成了村党组织引领下,村民自治组织负责村务管理,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集体资产运营的新型农村治理模式,让村级治理的组织架构更加科学合理,实现了基层组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强大内生动力。

  值得注意的是,集体经济虽然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从全国看,农村集体资产村均816万元,但主要以非经营性资产为主,且地区间、村庄间差距较大,东部地区集体资产占全国集体资产的65%,14% 的村占有全国75%的集体资产。从各地实践看,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主要是资源出租、物业经济和资产使用权入股,而在工商业等竞争性行业,竞争力明显不足。《民法典》虽然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但在国家层面还没有一部专门法律对集体经济组织作出规范。集体经济运行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迫切需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 为集体经济健康发展、集体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供法治保障。

  2017—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提出了明确要求。2018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列为第三类立法项目。近几年,农业农村部紧锣密鼓开展立法研究工作,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开展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调研,起草形成立法紧迫性、立法调整范围及框架等若干问题报告。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兼具公益性和营利性、不适用于破产终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社区封闭性、不能随意进出,农村集体资产虽然可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但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不能对外承担责任等等,现阶段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还应聚焦实践需要,有针对性地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属性、功能作用、内在机制、成员权利和扶持政策等方面加以规范,保障其履行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职能。

  总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将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组织更好地服务本集体及其成员,带领农民走向共同富裕。《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出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提供了指导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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