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多年来,我国远洋渔业保持平稳较快发展,远洋水产品为丰富居民的菜篮子做出了重要贡献。为进一步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近日,新修订的《远洋渔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经农业农村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凸显哪些变化?又将如何指导远洋渔业健康发展?我们专访了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张显良,请看——
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 促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专访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张显良
问:近日,农业农村部修订公布了《远洋渔业管理规定》。请问我国远洋渔业发展现状如何?为何要对《远洋渔业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张显良:我国远洋渔业自1985年开始起步。截至目前,全国远洋渔业企业170家,作业远洋渔船2600多艘,远洋渔业产量200万吨左右。作业海域涉及42个国家的管辖海域和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公海以及南极海域。船队规模和总产量均居世界前列,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远洋渔业大国。
现行《远洋渔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03年6月1日实施以来,为我国远洋渔业持续较快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原《规定》实施至今已经17年,远洋渔业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和产业发展态势均发生深刻变化。
从国际形势看,国际海洋渔业管理正在发生重大变革。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可持续利用渔业资源、负责任渔业管理已经成为国际共识;全球公海基本纳入区域渔业组织管理,管理措施日益严格,入渔国日益重视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简称“IUU”)渔业活动成为国际关注重点。我国加入的8个涉远洋渔业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中,6个为原《规定》生效后加入。
从国内形势看,远洋渔业发展亟待转型升级。“十三五”以来,我部积极调整发展思路,健全制度建设,强化规范管理,加强国际合作,推进转型升级,严重涉外违规事件大幅下降,多为技术性违规。但是总体上,我国远洋渔业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弱、抗风险能力不强、管理不规范,产业发展模式有待转型升级,涉外违规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仍有发生。
为更好地适应上述形势变化和要求,可持续利用海洋渔业资源,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会同国际社会严厉打击IUU渔业活动,我部适时对原《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以促进远洋渔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
问:新《规定》相比原《规定》有哪些变化?
张显良:新《规定》包括总则、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和审批、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认定和年审、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8章44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接轨国际管理规则。新《规定》更强调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远洋渔业、合理控制船队规模,体现我重视渔业资源保护的负责任态度。明确规定禁止使用IUU渔船从事远洋渔业,禁止远洋渔船从事IUU渔业活动,禁止外国籍IUU渔船进入我国港口,体现我打击IUU渔业活动的坚定立场。同时,相关远洋渔业监管措施,都与现行国际规则相衔接。
(二)强化涉外安全管理。新《规定》进一步加强渔船和船员的责任,对渔船淘汰报废、悬挂国旗、外观标识、船员配备、变更国籍等作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增加了对渔船海上作业、登临检查、通航他国水域、进入他国港口、环保排污等要求。进一步强化船位监测、渔捞日志、观察员派遣、涉外事件和安全事故处置等监管措施,减少涉外违规事件和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新《规定》对原有11种违法情形进行梳理,将从事IUU捕捞、故意关闭船位监测设备等增补为违法行为,列出了13种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将被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同时,明确建立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和引发远洋渔业涉外违规事件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船长,纳入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
(四)便利管理相对人。根据多年来远洋渔业管理的实践情况,新《规定》对远洋渔船作业涉及的项目审批、项目确认、项目执行、资格授予、年度审查、项目终止等环节进一步梳理和明确。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简化相关行政审批材料、程序。
此外,新《规定》还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有关条款内容、文字表述等作了修改完善。
问:您说接轨国际管理规则,请问远洋渔业有哪些管理制度措施?哪些已经与国际规则接轨?
张显良:为适应国际规则、实施有效监管,根据《渔业法》和《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我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远洋渔业管理制度体系,包括远洋渔业准入审批、年度审查和行业自律三项基本管理制度,建立了生产情况报告、标准化捕捞日志、渔船船位监测、派遣国家观察员、签发合法捕捞证明等主要监管措施。这些监管措施覆盖了远洋渔船生产的全过程,全面接轨现行国际规则,为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所有公海渔船的渔获量、主要品种的生产情况,均按照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统计、汇总、报送。同时,我部还会同有关部门对渔船出入境和自捕水产品运回情况进行监管。
(二)标准化渔捞日志制度。根据相关区域渔业组织要求,我国已经对所有公海渔船实行标准化渔捞日志制度,并开始试行电子渔捞日志。
(三)远洋渔船船位监测制度。船位监测是对远洋渔船实施管理的有效技术手段,是各区域渔业组织的通行做法。目前,我国要求渔船每1小时报送一次船位,高于相关区域渔业组织4小时报送一次船位的通行标准,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
(四)远洋渔业国家观察员制度。按照相关区域渔业组织要求,我国金枪鱼渔业实行5%科学观察员覆盖率,南极磷虾渔业将于2021年实行100%科学观察员覆盖率。
(五)合法捕捞证明制度。经商海关总署同意,我国从2010年开始对蓝鳍金枪鱼、南极犬牙鱼等高价值捕捞产品进口实行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制度,并对出口欧盟等部分国家/地区的水产品出具合法捕捞证明。
(六)远洋渔业履约评估制度。借鉴相关区域渔业组织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我部在2019年首次建立了远洋渔业履约评估制度,对远洋渔业企业履行国际国内远洋渔业管理措施情况进行评估,确保相关管理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新《规定》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国际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高度关注,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我部均认真对待,尽可能予以采纳。我部还将对外发布新《规定》的英文版,这都是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体现。
问:您说远洋渔业违法违规事件仍有发生。请问农业农村部对远洋渔业违法违规事件如何处置?
张显良:为履行负责任渔业国家义务,我部一直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各种远洋渔业违法违规行为,坚持不懈地打好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发展的硬仗。
(一)严肃查处远洋渔业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有报必查、查实必处、处则必严”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2016年以来,我部先后印发9批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对经过调查核实的300多艘违规渔船及有关企业、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扣减国家财政补贴近8亿元,对涉事渔船船长予以罚款,取消3家、暂停10家远洋渔业企业的从业资格。
(二)发布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我部已经发布第一批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将6名被取消企业资格的有关负责人和10名被吊销职务船员证书的船长列入“黑名单”,限制其从事远洋渔业。
(三)会同国际社会共同打击国际IUU渔业活动。为履行负责任国家义务,打击IUU渔业活动,我们配合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CCAMLR),将外籍IUU运输船“安德烈”号非法运输的南极犬牙鱼货物予以没收、拍卖,拍卖所得全部捐给CCAMLR。积极推动落实港口国措施,防止IUU船进入我国港口。
(四)建立健全国际渔业履约工作机制。组织成立了远洋渔业国际履约研究中心,统筹相关单位的科研和管理人员力量,对口跟踪落实相关区域渔业组织事务。
应该说,这些举措体现了我国打击非法渔业活动的决心,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远洋渔船恶意违规行为明显得到遏制,海上作业秩序明显好转,有力地树立了我负责任渔业大国形象,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