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體版 信息无障碍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件解读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渔业船舶进出渔港报告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取消船舶进出渔港签证行政许可事项。为加强渔船及捕捞渔获物监管,农业农村部于今年1月21日印发《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2号),明确自2019年8月1日起,大中型(船长12米及以上)海洋渔船将全面实施进出渔港报告制度;内陆渔船和船长12米以下海洋渔船进出渔港的报告制度可由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另行规定。

  目前,我省共有在册渔船约5万艘,其中大中型海洋渔船约1万艘,小型海洋渔船2.7万艘,内陆渔船1.2万艘。小型海洋渔船和内陆渔船数量多、分布广,是渔船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和难点,我厅出台的《渔业船舶进出渔港报告的管理办法》,进一步了明确报告主体、管理主体、报告方式等事项,同时对小型海洋渔船、内陆渔船以及长期不进出渔港的渔船的报告制度予以规定,为对出海生产渔船实施全面动态监管提供必要的支撑。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五)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六)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2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明确适用范围

  《通告》明确“内陆和船长12米以下海洋渔船进出渔港的报告制度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为加强渔船进出渔港管理,落实渔船安全主体责任,《办法》第二条明确:“进出本省渔港的渔业船舶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明确报告方式

  农业农村部建设了进出渔港报告系统,要求渔船进出港报告通过系统进行,但只将海洋大中型渔船纳入系统管理范围,我省因全覆盖管理的需要,须对小型海洋渔船、内陆渔船以及长期不进出渔港的渔船的报告制度予以规定。经与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沟通协调,我省在现有渔船管理系统基础上建设进出渔港报告系统,以社会认可度高、覆盖面广的微信软件为报告平台,渔民通过关注当地管理部门公布的微信公众号实行进出渔港报告,与农业农村部系统实行后台数据对接。因此《办法》第五条明确“进出渔港报告应当通过船籍港所在地管理部门公布的微信公众号办理”。

  (三)明确报告要求

  1.根据《通告》要求,大中型海洋渔船进出渔港实施航次报告,《办法》第六条明确“大中型(船长12米及以上)海洋渔船进出渔港实施航次报告”。

  2.第六条明确“小型(船长12米以下)海洋渔船、内陆渔船进出渔港实施不定期报告;长期不进出渔港的渔船实施不定期报告。不定期报告是指在休(禁)渔结束后首航次和配员情况、习惯作业区域及停泊区域发生变化时实施的报告。

  我省内陆地区基本未设渔港,渔船分布在当地江、河、湖泊等各类水域,另外有相当数量的海洋渔船(基本是小型渔船)停泊于非渔港水域,长期不进出渔港。内陆渔船和小型海洋渔船的配员和生产区域较为固定,故规定此类船舶在每年休(禁)渔结束时首次出航前要报告,以及当船员、有关航行安全等重要设备、生产作业、航行区域等发生改变时须重新报告。该做法在渔船管理上存在明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且符合便民利民原则。

  相关链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渔业船舶进出渔港报告的管理办法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