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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年广东省种业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农农办〔2024〕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为切实加强种业监管,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我厅制定了《2024年广东省种业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2月24日

  (联系人:司徒志谋,联系电话:020-37289556;高磊,联系电话:15692436650)


2024年广东省种业监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种业振兴部署要求,切实加强种业监管,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净化种业市场环境,激发种业创新发展活力,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种业振兴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开展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省级统筹、重心下移,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上下联动机制,强化协调协作,提高监管效能,构建具有广东特色的种业监管体系,营造良好种业发展环境,切实保障生产用种安全。

  二、工作目标

  种业监管能力水平不断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假冒伪劣、套牌侵权、非法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明显减少,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实现种子涉访涉诉案件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回音、违法必查处。2024年地级以上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种业监管年度细化工作目标如下:

  ——地级以上市目标:组织对辖区内部级发证企业现场检查全覆盖,省级发证企业监管覆盖率不低于50%;对本级发证种业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被检查企业主要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检查反映问题整改合格率达到100%。市场检查和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数量不少于上年;对辖区内国家级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检查全覆盖;辖区内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和省级应急种子储备任务承储企业现场检查全覆盖。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县级目标: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加强种业普法宣传,县级发证种子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辖区内种子经营门店监督检查覆盖率不低于60%;检查反映问题整改合格率达到100%;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完成率达到100%;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三、重点任务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在春夏秋冬关键时间节点,对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组织开展集中治理,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全面净化种业市场环境。

  (一)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落实农业农村部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农种发〔2022〕2号),开展种业法律法规宣贯培训活动,加强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内容的宣传解读,提高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执法人员处理品种权纠纷能力。广泛开展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进企业、进市场、进农村等活动,增强种子科研教学、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

  (二)开展种子企业和市场检查。农作物种子方面,结合本地用种实际,在季节性种子市场销售期,以生产经营品种、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及种子质量、品种真实性、转基因成分为检查重点,组织开展冬春季种子企业检查和春季、夏季、秋季种子市场检查与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附件1),加强对电商网络销售种子的监管;畜禽种业方面,重点检查无证生产经营(含过期、超范围)、假冒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系谱档案不全等问题;尤其对种畜禽持证企业生产经营的种畜禽要切实加强种源溯源监管,应是通过国家畜禽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纳入“全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组织开展种畜禽、桑蚕种质量监督抽查。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投诉举报较多或有重大种子案件的企业,加大检查抽查频次;对于信用好、开展种子质量认证等企业可减少检查频次。

  (三)加强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全面落实种子法、畜牧法及配套规章制度规定,严格落实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严格查处未按规定备案行为,确保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全覆盖。

  (四)开展制种基地专项检查。各地要对本辖区所有制种地块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统计制种基地位置、制种面积、制种单位(个人)等信息,建立制种台账。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备案、委托合同、品种权属和亲本来源等内容为重点,开展制种基地检查,严查未按规定备案行为,并对制种基地开展苗期转基因成分检测,强化制种基地监管,严厉打击盗取亲本、抢购套购、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国家和省级储备种子管理。各地要对辖区内承担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和省级应急种子储备任务的企业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储备种子的品种、数量、质量、仓储条件及档案等,确保储备任务保质保量落实到位。因遭受自然灾害、调剂市场供需等原因,需动用储备种子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违规动用。

  (六)加大重大案件查处力度。强化种业领域日常监管与执法办案的协调配合,以假冒伪劣、套牌侵权、无证生产经营等为重点,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集中、社会关注度高、套牌侵权多发的重点区域和环节,要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

  (七)强化种业技术服务支撑。加强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建设,不断提升检测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开展种子检验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在种业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切实为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种子市场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八)严格品种管理。严格实施新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减少同质化品种。严格联合体和绿色通道试验监管,规范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发现弄虚作假的坚决取消资格。配合农业农村部开展登记品种清理,严格处理违法违规品种登记行为。

  (九)开展桑蚕种质量监督抽查。按照2024年广东省桑蚕种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任务要求(附件2),重点对生产单位的桑蚕原种和桑蚕一代杂交种开展质量监督抽查,保障生产用种质量。

  (十)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发挥各级种子行业协会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规范企业行为,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增强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意识。

  四、工作安排

  (一)检查工作安排。种业监管工作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组织实施,市场检查中发现有违反种子标签、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及经营主体备案等有关规定的,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依职责处理,当地农业农村执法机构负责跟踪核查违法事实,及时依法查处。

  (二)扦样工作安排。扦样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所需费用均由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安排。扦样工作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部署由辖区内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二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开展;三是在种子监督检查工作中,邀请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专业人员协助监督管理人员按程序规范开展。

  (三)检测工作安排。抽查样品的净度、水分、发芽率检测工作由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具备资质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承担;水稻、玉米品种纯度检测由肇庆市种子管理站、广州市农业农村科学院组织开展田间种植鉴定;品种真实性检测由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深圳)承担,检测对照样品采用农业农村部或我厅组织收集的审定品种标准样品;转基因成分检测由农业农村部植物及植物用微生物生态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承担。除按省统一监测要求送检项目(附件3)规定数量外,所需经费均由各地级以上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予以安排。

  五、责任分工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全省种业监管工作方案,对重点地区、关键种类、重要环节、重点案件等进行监督抽查。组织查处农业农村部转办案件,协调处理省内跨区域案件,配合处理其他省份协查案件,督办重点案件。

  地级以上市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本地种业监管工作方案并实施。重点检查主体备案、经营档案、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品种审定和登记、品种权许可、进口等情况,监督检查种子质量。

  出现跨区域案件查处的,案件主办市需其他市协查时,应以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名义制发协查公函,载明协查事由、有关案情、协助内容和联系人等,协查市应予积极配合。协查公函应同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将督促检查并视情通报。

  六、工作要求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方案,于3月5日前报送我厅备案,12月10日前将当年种业监管工作情况(含附件5-6)书面报告我厅,报告应附由农业农村部门主办且于2024年内结案的种业典型案例1-2个。

  附件:1.2024年广东省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任务安排

     2.2024年广东省桑蚕种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任务安排

     3.2024年广东省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省统一监测项目安排清单

     4.2024年广东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承担省统一监测任务检测机构名单

     5.××市2024年种业监管任务完成情况表

     6.××市2024年种业监管执法情况表

     7.广东省持证种子企业名单


  相关附件:2024年广东省种业监管工作方案附件(1-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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