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省农业厅起草了《广东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为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公众参与度,推进科学民主决策,特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意见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广东省农业厅(请注明提出意见建议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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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东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业厅
2018年2月28日
广东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培育示范典型,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核算,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能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名额分配、主体申报、差额推荐、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并实行择优汰劣机制,动态管理。
第四条 省农业厅负责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各市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分配推荐名额由省农业厅根据各市家庭农场发展情况确定。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五条 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需先取得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要求:
(一)主体合法。经营者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居民、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二)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
(三)人员稳定。农场主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四)规模适度。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以流转合同为准),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要达到以下规模:
从事种植业的,以粮食作物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200亩以上;以水果、茶叶种植为主和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的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以蔬菜、花卉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50亩以上;设施农业生产的面积达到3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羊年出栏4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1万羽以上,肉禽年出栏3万羽以上;水产养殖50亩以上。从事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养殖或种养结合的,经营规模下限是当地市县农业部门认可的规模经营标准。家庭农场经营面积一般不超过300亩。
(五)管理规范。能按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有详细的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能实现农场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效对接。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或者使用。产品销售渠道稳定,基本实现订单生产。有较完整的财务核算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
(六)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高出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30%以上。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年人均纯收入相当于或高于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资源化利用,呈现出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性。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六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评选认定一次,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当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择优推荐上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按年度分配给本市的名额1:1.2左右比例,择优向省农业厅推荐。
(三)评选认定。由省农业厅组织评选认定。
(四)发文公布。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审结果在广东农业信息网公示不少于5天后无异议,由省农业厅授予“广东省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向社会公告。如公示有异议,由省农业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件)。
(二)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农场经营者专业技能,农场的具体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生产经营品种、技术,经营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销售等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等。
(三)认定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证明材料;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还需提供工商登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证明材料(如照片)。
(五)土地流转合同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参加农业等部门组织的培训等证明材料。
(七)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八)家庭农场相关制度和最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材料。
(九)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等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
(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或使用的证明材料;或获得各类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
(十二)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依据认定条件要求,对已认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一次监测。监测时由家庭农场向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报送总结材料和监测表;县农业部门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部门;市农业部门审核并提出监测合格或不合格建议意见,报省农业厅。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一)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二)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明显下降,不具备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
(三)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流转土地或承包土地到期没有续签流转合同(协议)或租赁合同的;
(五)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一)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一条 省示范性家庭农场依法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省级示范场加大扶持力度,优先承担有关农业发展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广东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