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广东省农业厅公告2018年第4号)
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我厅委托实施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
1.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
2.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
3.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
4.农药广告审批。
二、承接单位
各地级以上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责任划分
委托机关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委托职权。
受委托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委托机关的有关规定,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委托事项,按照权责一致原则,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检查指导,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四、交接日期
2018年3月1日起,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上述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广东省农业厅已经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特此公告。
广东省农业厅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