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函〔2017〕278号
湛江市农业局:
《关于请求对甘蔗收割机、植保无人机的安全生产管理给出规范性指导意见的请示》(湛农〔2017〕3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联合收割机是指各类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判定甘蔗收割机等新型收割机械是否实施牌证管理,应当看其是否属于自走式和悬挂式。自走式收割机械应当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械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悬挂式收割机械配套的拖拉机已领有号牌、行驶证的,准予投入使用。
二、农业部尚未明确植保无人机属农业机械范畴,也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监管。
专此函复。
广东省农业厅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