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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省级农业发展和农村工作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粤农函〔2017〕753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财政局,顺德区农业局、财税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执行《预算法》规定,进一步加快2016-2017年度省级农业发展和农村工作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规范项目管理,提高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农业发展新动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各地级以上市农业、财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省农业厅、财政厅的项目下达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批复抓紧组织项目实施,加快建设进度,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提高项目建设效益。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规定使用资金,已下达的2016-2017年度省级农业发展和农村工作专项资金属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不属于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不需要当地发改部门重复立项和审批。 

  二、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对项目建设所涉及的财政资金,当地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抓紧申请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的规定抓紧履行报账程序。 

  三、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调整机制。按照“放管结合、效益为先”原则,扎实推动项目管理方式改革。部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的,在不改变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方向和目标任务的情况下,项目实施单位可报请地级以上市农业、财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地级以上市农业、财政主管部门将调整后的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备案。 

  四、认真做好项目验收和项目资料存档工作。项目完成后,市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和进行绩效评价。同时将项目建设过程的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查验。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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