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函〔2016〕802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顺德区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6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55号)精神,现就落实清理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饲料添加剂(微生物、酶制剂类产品)、单一饲料(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许可中,“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申报材料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国家或省部级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在生产许可现场审核工作中,由专家组加强对微生物菌种来源的核查。
二、申请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及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中,“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在生产许可现场审核工作中,由专家组按标准加强对混合机混合均匀度的核查。
请各地饲料管理部门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落实工作,及时宣传到辖区企业,确保饲料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
广东省农业厅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