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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粤农办〔2016〕111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农业局: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机〔2016〕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积极参加创建活动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农业部等九部委《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和农业部《关于开展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动行动的意见》(农机发〔2015〕1号)精神,积极组织参加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农机合作社的发展质量和水平,大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 

  二、申报条件 

  申报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原则上必须已列入2012年省级示范社名录(粤农〔2013〕26号)或2014年省级示范社名录(粤农〔2015〕128号),并符合农办机〔2016〕5号中的《申报条件》。 

  三、申报程序及名额 

  申请单位认真填写《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报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送地级以上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农机化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申报条件的要求,推荐1个单位上报;省农业厅将结合各地推荐申报情况及农业部分配我省名额情况确定推荐单位,经相关媒体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农业部。 

  四、材料报送 

  请各市于6月20日前将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送省农业厅农机化办: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农办机〔2016〕5号文件中附件3的《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包括表格及其他申报材料复印件)。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 

  (联系人:方露,联系电话:020-37288260,电子邮箱:gdnjbxxz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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