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2014〕334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农业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各有关定点市场:
为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省级定点市场建设的要求,健全完善我省农产品市场体系,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粤农〔2013〕128号)有关规定,决定认定一批农产品批发市场为“广东省农业厅定点市场”。
希望各定点市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交易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开展多种形式的市场信息服务,及时反映市场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切实有效开展农药残留检测,确保上市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发挥好市场在农产品产销衔接和搞活流通中的重要作用。
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市场的工作指导,根据市场建设发展需要,协助推动和实施有利于定点市场发展和规范运营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定点市场的信息服务,促进定点市场间信息沟通和交流,提高定点市场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共同促进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和发展。
附件:第一批广东省农业厅定点市场名单
广东省农业厅
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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