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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瘦肉精”监管工作的贯彻意见

粤农函〔2012〕1328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根据省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粤机编办〔2012〕142号)精神,结合各部门职责,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明确职责分工

  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饲料生产、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的“瘦肉精”监管工作。可在饲料生产及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设立资质许可,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猪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收购贩运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生猪收购、贩运者须验证生猪养殖者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标识以及生猪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承诺书。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

  公安部门依法开展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犯罪活动,负责涉及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犯罪案件侦办工作。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发现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线索的,要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移送规定》的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审查立案侦办,对重大线索,公安机关可提前介入,共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猪肉“瘦肉精”残留风险监测与评估,发布监测评估信息。

  工商主管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有“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以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非法经营“瘦肉精”的行为。加大市场巡查和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猪肉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的流通监管和非法生产行为打击力度,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供港澳活猪、进出口猪肉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供出口加工用活猪备案饲养场的饲料、药物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出口猪肉加工厂、屠宰厂的原料来源实施监管,对供港澳活猪、进出口猪肉及其产品实施“瘦肉精”残留监控检测。对违规存放、使用“瘦肉精”的活猪注册备案饲养场,按规定通报农业部门和公安部门。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各部门在“瘦肉精”源头管理、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肉品加工等重点环节的监管职责分工。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应建立由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健全科学合理、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的食品安全部门监管分工,加强综合协调,完善监管制度,优化监管方式,强化生产经营各环节监管,形成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明确细化“瘦肉精”源头、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流通、餐饮、进出口等各环节监管职责,落实各项具体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加强投入保障,强化监督抽查。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做好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的保障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对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和进出口等重点环节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查频次,扩大检测范围。建立全省检测结果网络信息化管理平台,强化“检打联动”,发现抽检不合格的,要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惩处。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实现“瘦肉精”各监管环节的紧密衔接。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通报案件线索,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以及伪造检验检疫合格证书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四)加强调查研究,健全长效机制。强化“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结合本地区和本系统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行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健全工作制度;规范行业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普及肉品消费常识,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编印普法宣传小册子向养殖户、生猪收购贩运人、屠宰企业、加工企业、肉品经营户等发放,宣传“瘦肉精”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者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及时公布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实行“黑名单”制度,及时曝光非法生产经营者和问题肉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舆论监督,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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