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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业投入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粤农〔2010〕287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第16届亚洲运动会和第10届亚洲残运会(以下简称“亚运会”)分别于2010年11月12日至27日和12月12日至19日在广州举行。广州市是主赛区,佛山、汕尾、东莞为分赛区。为确保亚运会期间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亚运会参赛人员、媒体记者、志愿者、观众游客和广大群众食用农产品的安全,我省将开展农业投入品专项治理行动。现就具体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 工作原则

  根据《2010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要求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农资打假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分工负责,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围绕农业投入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切实做好亚运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工作目标

  全面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清理整顿农资生产

  经营主体,严把农资产品生产源头和市场准入关口,建立完善农资经营单位档案,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制定农资产品质量监测计划,扩大监测范围,强化农产品生产基地质量安全监管和生产技术指导,严格产地准出管理,重视案件线索排查梳理工作,集中力量查处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犯罪案件,统一组织开展农资市场清理整治,从生产源头上确保亚运会核心区域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赛区城市不发生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全省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工作内容

  (一)清理整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质,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进行农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清查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要加强对农资定点生产企业的检查,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农资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严格农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把住生产源头和市场准入关口,对需要审定、登记、审批的农资产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加强证后的监督检查,对已丧失相关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要依法予以清理。通过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有效实施,维护农资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

  (三)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各地各部门要依法明确农资市场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农资市场日常监管,加大日常执法检查的力度,保证农资监管工作不留死角。完善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农资经营单位档案。继续深入开展禁限用农资整治,对已公告停止生产使用的高毒农药、禁用药物加大清缴力度,坚决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农资的违法行为。

  (四)强化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在亚运会前,制定针对性强的农资质量抽检计划,提高抽检密度,扩大抽检范围,实行动态监管,准确把握当地农资质量状况,提升农资质量预警能力。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并查处违法行为,防止不合格农资流入农业生产领域。

  (五)狠抓大案要案查处。各地各部门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等各类农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投诉举报案件的核查工作,及时分析整理案件线索,对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联合查办;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坚决落实“五不放过”原则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规定,彻底捣毁制假售假窝点,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作为保障亚运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深刻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明确主要领导为第一负责人,确保统一组织指挥,统一调配力量,统一协调行动。落实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经费,保证各项执法措施落到实处。

  (二)相互协作,形成部门打假合力。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做好牵头工作,坚持和完善部门间的联合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打假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各级公安、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能分工以及权责一致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协同作战,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在八月中上旬组织一次联合行动,全面清查并重点整顿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农资的违法行为,营造夏季农资打假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确保亚运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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