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牧函〔2010〕209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
去年以来,全省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生鲜乳收购站监督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对辖区内的生鲜乳收购站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目前全省46个生鲜乳收购站已全部办理了《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实现百分百持证收购;加大抽检力度和频次,严厉打击添加三聚氰胺等违法犯罪行为,三聚氰胺等项目检测合格率达到100%,确保了我省生鲜乳质量安全。但从最近抽查情况看,存在办证不规范、监管不够明确等问题,需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明确收购地域范围。部分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所填写的收购地域范围过大,仅填写广东省或某市、县(市、区)等,容易造成监管不到位。请各地认真核对已办理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地域范围必须具体到镇、村或场,并注明收购点具体地址。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由发证机关重新核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于4月底前报我厅备案。
二、生鲜乳收购站跨县设立收购点的,开办收购站企业(场、社)必须到收购点所在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企业接受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同时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负起监管责任。
三、在外省设立收购点或跨省收购生鲜乳的,按属地管理原则,须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收购,并接受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监管。
四、生鲜乳收购站须与收购对象签订规范的生鲜乳购销合同(见附件1),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双方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联系人:陈雁芬,电话:020-37288562
传 真:020-37288291
附件:1.《生鲜乳购销合同》范本
2.《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中收购地域范围不符合要求名单(分发有关市、县)
附件可在 “广东省农业信息网-畜牧兽医-畜牧管理”(http://www.gdagri.gov.cn/bmgl/nsjg/xmsyj/xmgl/)下载。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