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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粤农函〔2010〕61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各饲料生产企业:

  根据《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等规定,获得农业部和我厅行政许可的饲料生产企业,每年3月底前必须办理企业年度备案。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持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和省农业厅颁发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

  二、备案提供材料

  (一)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如实填写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表》(见附件1)。

  2.企业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3.饲料检验化验人员(2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证书原件查验后退还企业。

  4.主要生产设备及检化验仪器设备清单各一份。

  5.产品标签。

  6.通过ISO、HACCP认证的企业,须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二)动物源性饲料(鱼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如实填写的《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见附件2)。

  2.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3.饲料检化验人员(2名)、机械维修工、锅炉工及2009年锅炉安全测试报告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证书原件查验后退还企业。

  4.主要生产设备及检化验仪器设备清单各一份。

  5.提供一份主导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检测项目见附件3),凡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饲料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均可承担检测工作。

  6.产品标签。

  7.通过ISO、HACCP认证的企业,须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配合饲料、单一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如实填写的《配合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见附件4)。

  2.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3.饲料检验化验员(2名)、中控工(2名)、设备维修工、锅炉工及2009年锅炉安全测试报告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证书原件查验后退还企业。

  4.主要生产设备及检化验仪器设备清单各一份。

  5.提供一份主导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检测项目见附件3),凡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饲料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均可承担检测工作。

  6.产品标签。

  7.通过ISO、HACCP认证的企业,须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备案审核

  采取材料审核与实地抽查相结合。各地级以上市饲料管理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受理,随后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并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现场检查表》(见附件5)。饲料标签审查请参照《饲料标签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见附件6)。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严重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例如:企业基本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已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停产1年以上的;生产企业迁址未通知主管部门的;存在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隐患的,各地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及时向我厅申请注销其生产许可证。我厅将不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督查。

  四、有关要求

  各饲料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年度备案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设立现场验收标准,认真进行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立即进行整改,年度备案材料须于3月31日前报所在地级以上市饲料工作办公室。各地级以上市饲料工作办公室要对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备案情况进行总结,并认真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汇总表》(见附件7),于4月15日前报省饲料工作办公室,并发送电子版至gdsslb@126.com。

  附件: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
     2.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
     3.饲料产品型式检验项目
     4.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现场检查表
     6.饲料标签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
     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汇总表

                            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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