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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36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粤农农函〔2021〕516号

郭引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省加大政策、财政力度支持中山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关于请省加大政策、财政力度支持中山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的建议,反映了中山市在开展全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提出的建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场硬仗打好打实,以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工作强度、投入力度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特别是2020年以来,在新冠肺炎疫情、GDP增速放缓、中美贸易摩擦和非洲猪瘟等不利条件的影响下,仍然加大资金投入,持续用力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顺利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目标任务。

  近年来,充分考虑到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资金支持及专项债券政策上都给予一定的倾斜。一是在资金上给予支持。2020年,在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由省财政直接下拨各市县的基础上,我厅从中央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中安排958万元支持中山美丽乡村建设。2021年,省级涉农资金安排中山市1400万元,支持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二是在专项债券额度方面给予支持。2020年,安排中山市专项债券额度84.5亿元,比2019年增长10%;2021年,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经省政府批准,安排中山市第1批专项债券额度38亿元,为中山市扩大有效投资,推动重点领域或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了资金保障。

  关于您提到的“省级定向支持中山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工作方面发行一般债”的建议,从近年财政部下达各省的新增债券类型看,一般债券主要用于支持财力较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分配东部省份的一般债券规模较少,如2020年下达我省一般债券425亿元,占全国额度的比重仅为12%。预计以后每年国家下达我省的一般债券额度增量十分有限。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省内一般债券重点倾斜支持更为困难的粤东西北地区,专项债券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发展区域。

  关于您提到的“发债项目无须发改立项、所有项目不强制整体打包实施等”建议,根据《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是否需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不取决于项目是否发债,而是根据具体项目是否符合审批、核准、备案的范围要求而定。同时,我省先后印发《广东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乡振组办〔2020〕2号)、《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粤发改农经〔2021〕146号),从加快项目实施的角度,明确了优化审批流程、合并办理审批程序、简化规划选址和用地报批等规定,积极推动村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切实减轻基层开展前期工作的负责和压力,减少前期工作时间及工作费用,压缩审批流程和时间。要求整县(乡)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不视同为拆分项目。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中山市的指导和支持。一是提高涉农项目储备质量。涉农资金项目库储备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资金分配、项目实施、支出进度、使用绩效等。积极指导中山市优先遴选中央有考核、群众有要求、成熟度高的项目,争取更多的省级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做好项目分类和轻重缓急排序,真正做到“项目等钱”,做到资金一下达即可启动开工。二是发挥好省级资金引导作用。省级财政资金主要发挥支持和引导作用,指导中山市统筹用好中央有关涉农专项资金、省级涉农统筹整合资金及自身可支配财力,科学谋划好涉农项目建设内容,在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把握好整治力度、建设程序、推进速度与财力承受度、农民接受度的基础上,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三是积极探索多渠道融资服务路径。指导中山市主动对接金融机构,引导村集体、国有或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美丽乡村建设。指导中山市抓住政策机遇,重点研究用好、用足专项债政策,做实做细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争取更加有力的资金支持。发挥好“万企兴万村”行动的政策优势以及“6.30”活动资源和平台优势,以投融资方式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多渠道补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资金不足的问题。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省农业农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6月21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艳梅  13889907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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