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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颁布新修订的《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下简称《条例》)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进一步强调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对当前动物防疫工作中的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基层防疫保障、规模养殖场自检、可疑疫情处置、动物卫生风险管理、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犬猫狂犬病免疫主体责任等重点难点工作予以了规范和明确,为广东动物防疫工作的进一步推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工作启动以来,省农业厅党组高度重视,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高度关心、关注,郑伟仪厅长就《条例》修订做出明确指示,并在6月3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9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就《条例》做报告说明。郑惠典副厅长、局长多次就《条例》修订到基层调研,对《条例》修订提出明确的要求。《条例》修订过程中,省人大、省府办、省法制办等单位大力支持,深入调研,反复论证修改,推动《条例》修订严谨有序进行。

  省农业厅将2017年3月作为“宣传月”,将对《条例》进行重点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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