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2011〕239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区、市)农业(畜牧兽医、经济促进)局: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兽药,确保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现将《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印发你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请你们将《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于7月31日前印发辖区内每一家兽药使用单位,包括养殖场(户)、饲料生产企业等,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确保各有关单位规范使用兽药。
附件:1.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
2.饲料生产企业兽药使用记录表
3.《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签收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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