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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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 |
粤财农〔2011〕13号 |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改造中低产田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局,顺德区财税局、经济促进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农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改造中低产田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改造中低产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省级改造中低产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改造中低产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改造中低产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的支持我省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范围
省级改造中低产田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是东西两翼、粤北山区的14个地级市及江门恩平、台山和开平市,重点支持产粮大县和中央小型水利重点县。
第四条 资金用途和补助标准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采取工程和生物综合措施改造中低产田以及建设专用绿肥高产示范片。
(一)采取工程和生物综合措施改造中低产田补助标准为1000元/亩。其中:
工程措施包括田间排灌渠道开挖、疏浚及三面光硬底化渠道、机耕路、便桥、涵闸等建设。补助资金用于项目踏勘、设计、支付人工、购买、运输与项目有关的水泥、砖、木料、砂石、钢筋、管道等建筑材料及其他相关费用。
生物措施包括种植专(兼)用绿肥、施用有机肥、稻秆还田等建设。补助资金用于购买、运输专(兼)用绿肥种子(含根瘤菌)、有机肥料(含禽畜粪便、作物秸秆、河塘泥、菇泥、土杂肥)及田间管理所需的费用。
采取工程和生物综合措施的改造项目,工程措施费按总额的60%控制、生物措施费按总投资额40%控制。
(二)建设专用绿肥高产示范片补助标准为60元/亩。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购买、运输绿肥种子(含根瘤菌)及田间管理所需的费用。
第五条 项目申报
(一)省农业厅与省财政厅每年联合印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各地市申报项目。
(二)项目申报条件:
1.在已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2.采取工程措施改造中低产田,单个项目实施规模为连片300-400亩;采取生物措施改造中低产田,单个项目实施规模为连片500亩以上。
3.计划改造的农田产量低于当地平均产量。
(三)纳入省补助范围的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根据当地中低产田的改造需要,编制年度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由地级以上市农业、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报送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省级项目单位和省直管县直接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竞争性分配的要求,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扶持项目。
第六条 资金下达和拨付
省财政厅根据用款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次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手续:
(一)安排给省有关部门的资金,由省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下达给有关市县的资金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省财政《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的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第七条 绩效管理
(一)绩效目标。
中低产田经改造项目完成后,实现“旱能灌、涝能排、渠相连、路相通、车能行、地力高”的目标,地力明显改善,粮食亩产增产50公斤以上。
(二)专项资金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农〔2004〕1号)和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
1.省、市、县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绩效评价,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评价,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依据之一。
2.各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和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项目申报时提出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报主管部门审核,并在项目完成后主动开展绩效评价,按时向管理部门提交自评结果。
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农业部门职责。
1.省、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以及合规性负责,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绩效管理工作。
2.市、县农业主管部门:
(1)依照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指南及时组织项目单位进行项目申报、编制项目计划,并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
(2)严格按照省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县级农业部门组织对项目自查和绩效自评,地级市农业部门组织对项目的全面验收。
(3)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以及财政报账制有关规定,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材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3.省农业主管部门
(1)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评审,严格按照规范评审程序,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初步方案。
(2)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组织专家对经地级市验收项目进行抽查,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二)财政部门职责。
1.市、县财政局职责:对同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配合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报账制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2.省财政部门:与省农业厅共同组织项目评审工作,对省农业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并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组织绩效管理。
(三)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对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可行性负责。
2.严格按照经省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明确项目的规模、标准和主要工作内容,确保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
3.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提供报账凭证,并确保报账凭证真实、完整。
4.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财务会计制度和预算管理规定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并设立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明细账。
5. 申报项目绩效目标,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各级农业、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按职能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拨付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同时缓拨或暂停安排该单位及所在市、县的同类专项资金。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