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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调整种粮直补政策 补贴范围扩大到全体种粮农民

  经广东省政府同意,最近广东省财政厅、农业厅联合下发(粤财工〔2008〕116号),对我省农资综合直补和种粮直补政策进行调整。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增加我省粮食产量,从2008年开始,我省粮食直补的补贴范围从年播种面积15亩以上的种粮农民(补贴品种为水稻和石灰岩地区的玉米、番薯,下同)扩大到全体种粮农民,省级种粮直补标准从12.5元/亩.年调整为4元/亩.年。地方两级财政的种粮直补标准原则上与省级财政等额安排,即省、市、县按2:1:1配套,确有困难的,市县配套资金规模不能低于2007年,所需资金仍在同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市县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县根据粮食播种面积等实际情况确定。其他事项仍按《广东省对种粮农名直接补贴暂行办法》(粤府办〔2004〕42号)和《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粤财企〔2004〕135号)执行。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种粮直补面积的统计、核实和上报工作,确保种粮农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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