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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优质稻产业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印发《优质稻产业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农〔200568

 

 

印发《优质稻产业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有关市、县农业局:

现将《广东省优质稻产业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二○○五年四月五日


 

广东省优质稻产业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一、总 

第一条 为了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有效供给,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实施优质稻产业工程,依据《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项目以县为单位,建设的对象是水稻面积较大、人均稻谷占有量较多的粮食生产大县。

第三条  优质稻产业工程以发展优质稻生产,加强农田基本建设,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通过资金、物资和技术的投入,改善生产条件,稳定粮食面积,提高粮食单产,优质稻面积比项目建设前一年增加5%、良种覆盖率达到95%以上,形成一批具有明显市场竞争优势的优质稻品种和大米品牌,逐步建成省内优质稻产业带和商品粮基地。

 

二、选建条件

 

第四条  水稻播种面积较大、总产量和人均稻谷占有量较多,要求水稻年播种面积30万亩、农村人口年人均稻谷250公斤以上。

第五条  粮食生产基础和产业化、社会化服务条件较好,有开发前景的传统名优品种和地方特色的稻米品牌。

第六条  具有一定粮食生产区域资源优势,农民有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对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增加商品粮的潜力较大。

第七条  领导重视,粮食生产项目建设组织管理制度健全,成效显著。

第八条  考虑水稻高产地区和兼顾地区平衡。

 

三、建设内容

 

第九条  优质稻良种的引进、繁育和良种繁育基地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条  优质稻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

第十一条 优质稻高产示范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优质稻无公害、绿色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十三条  优质稻米品牌开发,配制米加工工艺研究,粮食产业化经营和加工转化增值项目。

    第十四条  粮食生产科技推广服务的配套项目。

 

四、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优质稻产业工程项目,建设期限为每期一年。按照因地制宜,发挥优势,提高效益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重点,形成规模,扩大示范效果。项目建设办公室必须与具体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建设的名称、地点、内容、规模、期限、资金额度、质量和效益要求等。

第十六条  优质稻产业工程项目必须按省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须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较大的工程项目按单项工程实行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最大限度的提高质量、节约资金,尽快发挥效益。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按期完成各项建设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逐一登记造册,设帐管理,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农业部门使用并落实主管责任人,切实管好用好,持续发挥建设效益,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全部档案移交主管部门。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优质稻产业工程建设由省、市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优质稻产业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由项目县建设领导小组和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由主管农业的副县(市、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农业、财政局长等任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负责项目建设日常工作,由农业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三条 明确责任落实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监管责任人,实行项目建设责任制。项目责任人必须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和建成后的运行等全过程负责。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优质稻产业工程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由县、市农业和财政部门联合逐级上报。县农业局负责编制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并经县财政局和政府同意后,报市农业、财政局审核,再报省农业厅、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完善制度。严格立项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设资金必须专帐管理,集中使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人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对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建设程序、项目资金落实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如实反映项目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项目建成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县建设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自检自验,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投入使用。全部项目建成后,由省委托市农业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省农业厅组织对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如发现问题令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再行复验。对项目投资建设计划执行不力或严重违反制度者,给予通报批评,严肃处理,追究项目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业  粮食  规定  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                2005年4月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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