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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1998-07-08 00:00:00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驻省各口岸检查检验主管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实施<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向我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关于实施《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港澳航线船舶进出口岸管理
  1、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包括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航行香港、澳门地区航线在广东省境内口岸从事粤、港、澳进出口货物运输的船舶。
  2、重申凡航行港澳地区的小型货运船舶在航行途中必须悬挂、显示海关和原航务机关共同规定的标志、灯号,以示与其他船舶相区别(外贸部[79]贸关货字第356号):日间悬挂红边、白底、红字的船名三角旗,夜间悬挂红、白、白灯号。
  3、凡从事港澳航线货物运输的船公司在港澳的代理人或发货人必须严格按海关和交通部门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仓单。
  4、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其经营单位或代理人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向抵、离口岸的有关检查检验机关进行预申报。口岸各检查检验机关必须及时办理报关、报检、报验及查验手续。
  5、各级口岸办公室要掌握所属口岸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的生产运输情况,并按省政府口岸办公室的规定定期统计上报。

  二、简化手续,方便进出,规范查验程序和方法
  1、各检查检验机关必须严格按本系统主管部门规定的小型船舶和货物进出口岸时需要出示的证件和填报的单证办理出入口岸手续(见附件一、二)。
  2、对出入口岸的船舶的检查,进口岸时只在进入的第一个口岸办理报关、报检、报验;出口岸时在最后出去的口岸办理报关、报检、报验手续。
  3、对经批准可进出多个口岸装卸货物的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凭船籍港口岸检查检验机关签发的备案登记证件向异地口岸的检查检验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不用再交全套资料办理备案登记。

  三、加强对口岸各项收费的监督、检查
  1、口岸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出口货物已在产地(包括工厂、仓库、堆场、码头)经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并已取得有效的检验、检疫证(包括放行单)的,其他口岸检验检疫机关不得重复检验、检疫和收费。对不需要实施检验、检疫和除虫害等处理的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关不得收费。

  四、规范口岸工作秩序
  1、各级口岸办公室对进出当地口岸的航行港澳地区的小型货运船舶要进行登记,加强管理。对有走私、贩私等违法行为的船舶、船员,要责成船舶单位进行整顿,对不适宜继续从事港澳航线营运的船舶,要督促有关单位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停止其继续营运港澳航线。
  2、凡有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的口岸,都要完善值班制度。公休日和节假日,口岸各检查检验机关和口岸办公室都要根据生产的需要安排人员在现场值班,使船舶和货物能随到随检。要加强口岸安全保卫工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口岸现场。因提、送货或其他公干需要临时进入口岸现场的人员,须持有效证件接受安全保卫人员的检查。
  3、对管理不善,不符合监管条件或出现未经报关报检报验,擅自装、卸进出口货物的口岸,视其情节,采取教育、整顿、暂停使用直至关闭等措施。重新启用的,应经省口岸主管部门批准和验收。

  五、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1、口岸各单位要加强口岸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管理,严肃上岗纪律,防止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2、口岸各检查检验机关均按当地统一公布的时间上下班。具体上下班时间由当地口岸办公室根据口岸生产需要与口岸各检查检验机关商定,一经商定,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改变。
  3、逐步实现现场联合办公制度。凡当地政府或口岸经营单位已在口岸现场提供联合办公场地的,各检查检验机关一律在联合办公场地办公,以方便货主、船方报检报验。目前尚未提供现场联合办公场地的,当地口岸办要报请政府或督促有关单位创造条件逐步完善。
  4、依法查验。口岸各检查检验机关对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及其运载的货物必须依法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5、增强办事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个口岸、口岸各单位都要健全办事制度和监督机制,制订服务公约,公布投诉电话,并在显要位置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查扣物品处理
  海上缉私部门在海上查扣的进口食品、动植物或动植物产品,应交由卫生检疫或动植物检疫机关处理。

  附:1、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进口岸应填报的单证
    2、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口岸应出示的证件


附件一


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进口岸应填报的单证


一、海关
1、总申报单
2、货物申报单
3、船用物品申报单
4、船员物品申报单
5、船员名单
6、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预报单

二、边防检查
1、往来港澳货运船舶船长报告书

三、港监
1、船舶进口岸申请书
2、定航线船舶载货载客报告单

四、卫检
1、船舶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书
2、卫生检疫费用结算单
3、健康证书过期或无证人员名单
4、健康问题附表

五、动植检
1、出境申报
2、进境申报


附件二


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口岸应出示的证件


一、海关
1、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海关监管簿
2、载货清单

二、边防检查
1、船员出入境证件(即海员证或加有船员签注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2、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
3、航行港澳船舶查验簿(公安部边防局印制)

三、港监
1、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出口岸时要)
2、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或定期出口岸许可证
3、船舶签证簿
4、香港的香港许可证(进口岸时要)

四、卫检
船舶入出境卫生检疫签证簿

五、动植检
航行港澳小型船舶申报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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